3月8日的更多报道 - 红色先驱


作者: G.D.
分类: Featured, International
描述: 我们在这里发布有关3月8日行动的进一步报告。
修改时间: 2024-03-21T22:16:53+00:00
出版时间: 2024-03-22T07:25:00+08:00
片段集: Featured, International, 8th of March, Women's Struggle, English, pll_65fcb2b37480d
标签: 8th of March, Women's Struggle
类型: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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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里发布关于8的行动的进一步报告 Th 三月的。

里昂, 法国 ,人民妇女委员会(CFP)在革命口号下被广泛动员。 首先,在7中 Th 3月,CFP在大学举行了一次会议,介绍了其工作,以及人民互动和团结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巴勒斯坦妇女在抵抗中的妇女地位演讲。 在这次演讲中,有人强调敌人是帝国主义,而不是人。

在8 Th 3月,一位战斗和反帝国主义的特遣队参加了由Fosse Aux Lyons和CFP组织的示威活动。 这个偶然者对英勇的巴勒斯坦民族抵抗,尤其是加沙的妇女表示支持。 抗议者用口号“支持我们在加沙的姐妹,他们在与帝国主义和父权制作斗争! 巴勒斯坦将获胜!” 并大喊口号,以支持武装斗争,反对犹太复国主义和帝国主义。 几个演讲对美国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采取了立场,也谴责了法国帝国主义及其对玛哈耶妇女的待遇。 Nouvelle Epoque的报道说,群众在群众中受到了良好的接受。

在16上 Th 来自玛莎父母的何塞的Marchaals Ramenmen是销售的, 巴西 举行了全体会议 会议 庆祝8 Th 三月的。 该小组由东北贫困农民联盟(LCP-NE)的女性代表参加,他是何塞·里卡多革命区农业革命委员会(CDRA)的代表,伊丽莎白·蒂克斯特·蒂克斯特·蒂克斯特·蒂克斯特·蒂克斯蒂拉 人们的学校。 在活动期间,组织了一项日托服务,以允许农民母亲参加。 在国际范围之后,提出了人民运动的原则,并阅读和讨论了8个 Th 3月,MFP公告的一部分。 最后,讨论并定义了妇女如何增加他们参与从旧的弗雷伊·塞内卡种植园(Frei Caneca)种植园中恢复水源和降落的斗争的参与。 通过这种方式,全体会议领导了一个鼓动和宣传委员会的成立,以收回水源并组织日托服务,以便妇女可以积极参与恢复土地。 会议以革命战士的国歌和来自佩南布科南部森林的勇士的许多口号结束。

正如我们之前报道的那样,大规模和好斗的演示 发生 在8 Th 三月在麦德林 哥伦比亚 。 参加的妇女的斗争 已被定罪 统治阶级成员,张贴海报,指责一些妇女故意破坏,以及警察以戴绿色或紫色围巾等为由对妇女进行恐吓和拘留。现在,妇女组织谴责旧政府迅速镇压妇女的抗议活动,却不惩罚杀害妇女的凶手和强奸犯。革命妇女张贴了海报,画了口号,谴责将抗议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因斯布鲁克 奥地利 因斯布鲁克妇女网络和民主妇女组织组织了多项活动。 这些活动的最后一次是17个活动 Th 三月在Wörgl。 该活动的开幕词由紫色集体举行,在国际妇女节上采取了反帝国主义和基于阶级的立场。 演讲和讨论之后,随后进行了文化计划。 Zen Erbane Group和 Umuda种子音乐团体 播放了土耳其和库尔德民谣,这些DJ Kandesha登上了舞台,其技术音乐受中东民间文化的影响。 该活动以国际主义的口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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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复制的罗马法规的文本最初是作为文件a/conf.183/9 of 17 j uly 1 998散发,并由1998年11月10日,1999年7月12日,1999年11月30日,1999年11月30日,1999年5月8日,2000年5月8日,2000年5月8日,17 2001年1月和2002年1月16日。第8条的修正案重现了存放通知中包含的文本C.N.651.2010条约-6,而有关第8条,第15个BIS和15条的修正案复制了存放通知书中包含的文本C.N.651.651.2010条约-88。88 ; 两项保存的通讯的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目录中并不是联合国全民外交会议在1998年7月17日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文本的一部分。已包括在国际刑事法院中。 该出版物易于参考。 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完成,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联合国,条约系列,第1卷。 2187,第38544号,存放国:联合国秘书长,http://treaties.un.org .Rome国际刑事法院法规

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由国际刑事法院ISBN编号92-9227-232-2 ICC-PIOS-LT-03-03-002/15_ENG版权所有©国际刑事法院2011年所有权利保留国际刑事法院| 邮政信箱19519 | 2500厘米| 海牙| 荷兰| www.icc-cpi.int

国际刑事法院目录的罗马法规序言1第1部分。法院第2条第1条法院第2条法院与联合国第2条第2条法院第2条第2条第4条第4条法律地位和权力 法院2第2部分第2部分。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第3条第5条法院管辖范围内第3条第6条种族灭绝3条第7条违反人类罪行3第8条战争罪行4第8条第8条侵略性犯罪7第9条第9条犯罪要素 8第10条第8条第11条管辖权临时管道8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8第13条行使管辖权的行使9第14条第14条局势转介州的情况下,第15条第15条检察官9第15条第15条行使管辖权对犯罪的犯罪行使 侵略性(国家转诊,莫图)9第15条对侵略罪行的管辖权行使管辖权(安全委员会转诊)10第16条调查或起诉延期10第17条第17条的可接受性10条第18条有关可接受性的初步裁决11关于第19条第19条挑战 法院的管辖权或案件12第20条的第20条NE BIS中的第20条第3条第21条适用法律13第3部分第3部分。刑法的一般原则14第22条Nullum Crimen Sine Lege 14第23条Nulla Poena Sine Lege 14 24非重新行动赋予人物14第25条个人刑事责任14第26条第26条第18条第27条第27条第27条的官方容量无关 30心理元素15第31条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16第32条第32条法律的错误或法律错误第33条第33条规定和法律处方第16部分第4部分4.法院第17条第17条法院第34条的器官17第35条第35条 法官服务17第36条的资格,提名和选举法官17第37条司法职位空缺19第38条总统职位19第39条第19章第19条法官第40条法官独立20

罗马法规国际刑事法庭41辩解和取消法官资格20第42条检察官办公室20第44条员工21号员工21第45条第45条第46条从办公室22第47条第47条纪律措施22条第48条第48条第49条第49条第49条 薪金,津贴和费用23第55条第50条官方和工作语言23第51条程序规则和证据23法院第52条第52条第23部分第5部分。第5条第5条调查和起诉24第53条启动调查24第54条第54条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 关于调查的第24条第55条在调查中的人权利25第56条第56条审判室与独特的调查机会有关的作用25第57条第57条的功能和权力,审判前的权力和权力26第58条第58条。 审理逮捕令或传票出庭的审理案,第59条第59条逮捕诉讼第28条第60条法院第28条第61条第61条第61条审判之前的指控28第6部分。第6部分 31第63条在存在的情况下 被指控的31条第64条的审判室职能和权力31第65条关于罪恶感的诉讼32第66条第66条规定无罪32第67条被告的权利33第68条第68条对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及其参与诉讼33条 69证据34第70条针对司法管理的罪行34第71条对法院前进的不当行为制裁35第72条第72条国家安全信息保护35第73条第73条第三方信息或文件36第74条第74条对受害者的要求第75条对受害者的要求第75条赔偿 36第76条量刑37第7部分。罚款38第77条适用的惩罚38第78条判决38第79条第79条信托基金38第80条第80条对国家惩罚和国家法律适用于国家申请和国家法律38第8部分。上诉和修订版39第81条 针对无罪释放或定罪的裁决的上诉或针对其他裁决的第39条上诉39第83条上诉诉讼40第84条定罪或第40条第85条第85条赔偿已被逮捕或定罪的人41

罗马时法国际刑事法院第9条。国际合作与司法援助42第86条合作的一般义务42第87条合作请求:一般规定42第88条根据《国家法律》第42条第89条向法院投降到法院42条第42条 90竞争请求43第91条逮捕和投降请求的内容44第92条临时逮捕45第93条其他形式的合作45条第94条第94条提前执行请求的执行请求或起诉47条第95条第95条。 关于可接纳性挑战47第96条要求根据第93条的其他形式援助请求的内容,第93条第97条咨询48第98条关于免疫放弃的合作,并同意交出48条第99条第93条和第96 48条的执行请求 第100条费用49第101条专业规则49第102条用法49第10部分10.执法50第103条国家在执行监禁刑期中的作用50第104条第104条执行状态指定的变化50第105条第105条判决50 50 第106条第106条监督刑期和监禁条件50第107条第107条判决后转让该人的转让51第108条第108条第108条对其他罪行的限制或惩罚其他罪行51第109条第109条的罚款和没收措施的执行51法院审查51条法院审查。 关于减少句子51第111条第111条第111部分第11部分。各州大会53第112条第112条各州政党大会53第12部分。54融资54第113条金融条例54第114条支付费用54法院和大会的资金115。 州政党54第116条自愿捐款54第117条贡献评估54第118条年度审计54第13部分。第13部分。最终条款55条款第119条第119条问题55条第120条第120条第121条第121条修正案55条第122条修正案规定规定制度性质55 第123条法规审查56第124条过渡条款56第125条签名,批准,接受,批准或加入56第126条第126条武装56条第127条提款56第128条第128条真实文本57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

1罗马法规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该法规的各方意识到,所有民族都是由共同的纽带团结在一起的,他们的文化在共同的遗产中拼凑在一起,并担心这种微妙的马赛克可能会随时破碎,请注意,请注意,在期间, 本世纪,成千上万的儿童,妇女和男人是无法想象的暴行的受害者,他们深深地震惊了人类的良心,认识到这种严重的罪行威胁着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确认了最严重的关注罪行 整个国际社会必须不受惩罚,必须通过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来确保其有效的起诉,并决心结束对这些罪行的犯罪者的有罪不罚现象,从而为这项罪行做出贡献 预防这种犯罪,回忆说,每个州都有责任对负责国际犯罪的人行使其刑事管辖权,重申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尤其是所有州均应避免威胁 或使用武力对抗 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性或政治独立性,或任何其他与联合国目的不一致的方式,强调在这方面强调,本法规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将任何国家授权任何政党授权干预武装冲突或内部。 任何国家的事务,确定为这些目的,为了后代和子孙后代,建立与联合国制度有关的独立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社会最严重关注的犯罪有管辖权 整体强调,根据本法规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应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相辅相成,决心保证持久的尊重和对国际司法的执行,已同意:

2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1.在特此建立了法院第1条法院第1条。 它将是一个永久机构,并有权对本法规中提到的最严重的国际关注罪行行使其对人的管辖权,并应与国家刑事司法管辖区进行补充。 法院的管辖权和职能应由本法规的规定管辖。 法院与联合国的第2条关系应通过一项协议与联合国建立关系,该协议将得到本法规各国当事方大会的批准,此后由法院总统代表其批准。 法院第3条1.法院的席位应在荷兰的海牙(“东道国”)建立。 2.法院应与东道国签订总部协议,并由各州当事方大会批准,此后由法院总统代表批准。 3.法院可能会坐在其他地方,只要认为它是理想的,如本法规所示。 第四条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1.法院应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它也应具有行使其职能及其目的实现所必需的法律能力。 2.法院可以在本法规中规定,在任何其他州的领土上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3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2.管辖权,可承认性和适用法律规定第51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最严重关注的罪行。 法院根据本法规对以下罪行具有管辖权:(a)种族灭绝罪; (b)反对人类罪; (c)战争罪; (d)侵略罪。 第6条种族灭绝是为了本法规的目的,“种族灭绝”是指以下任何意图全部或部分销毁民族,种族,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因此:(a)杀害成员 群组; (b)对小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心理伤害; (c)故意针对生命的群体条件造成旨在全部或部分造成其身体破坏的群体; (d)采取旨在防止小组中出生的措施; (e)强行将小组的子女转移到另一组。 第7条反对人类犯罪1.出于本法规的目的,“违反人类犯罪”是指作为针对任何平民的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以下任何行为都知道:(a) 谋杀; (b)灭绝; (c)奴役; (d)驱逐出境或强行转移人口; (e)在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的情况下,监禁或其他严重剥夺身体自由; (f)酷刑; (g)强奸,性奴隶制,强制卖淫,强迫怀孕,强制灭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具有可比的重力; (h)针对任何可识别的群体或集体性的迫害或对第3段中定义的政治,种族,民族,文化,宗教,性别的迫害 在本段或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中; (i)强制消失的人; (j)种族隔离罪; (k)其他类似性格的其他不人道行为故意造成巨大的痛苦,对身体或心理或身体健康的严重伤害。 1第5条第2段(“一旦根据规定,法院应对侵略罪行行使管辖权 第121条和第123条定义犯罪并阐明法院应就此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这样的规定应与《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一致。”)根据RC/Res.6,附件I(2010年6月11日)删除。

4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2。 出于第1段的目的:(a)“针对任何平民的攻击”是指第1款中对任何平民的多重行为涉及的行为涉及的行为,并根据国家或组织政策的促进或促进 进行这种攻击; (b)“灭绝”包括有意造成生活条件的疾病,除了剥夺食品和医学的剥夺,旨在造成一部分人口的破坏; (c)“奴役”是指行使所有或全部与人所有权相关的权力,包括在人口贩运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尤其是妇女和儿童; (d)“驱逐或强行转移人口”是指通过驱逐者或其他强制性行为的强迫移位,而没有根据国际法允许的理由; (e)“酷刑”是指对被监护人或在被告的控制下造成严重痛苦或痛苦的故意造成剧烈痛苦或痛苦; 除了酷刑不得包括仅由合法制裁固有或偶然引起的痛苦或痛苦; (f)“强迫怀孕”是指被强行怀孕的妇女的非法监禁,目的是影响任何人口的种族组成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 该定义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与怀孕有关的国家法律; (g)“迫害”是指由于团体的身份或集体的身份,与国际法相反的有意和严重剥夺了基本权利; (h)“种族隔离罪”是指类似于第1款中提到的角色的不人道行为,该角色是在一个种族群体或其他种族群体的系统压迫和统治的背景下犯下的,而不是其他种族或团体,并承诺 为了保持该政权; (i)“强制消失的人”是指逮捕,拘留或绑架人或授权,支持或默认国家或政治组织,然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给予自由的剥夺 有关这些人的命运或下落的信息,目的是将他们远离法律的保护。 3.出于本法规的目的,据了解,“性别”一词是指在社会背景下的两个男女。 “性别”一词并未表示与上述不同的含义。 第82条战争犯罪1.法院应在战争罪行方面具有管辖权,尤其是作为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或作为此类犯罪委员会的一部分的一部分。 2.出于本法规的目的,“战争犯罪”的意思是:(a)严重违反了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即,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针对人或财产的以下任何行为: (i)故意杀戮; (ii)酷刑或不人道的治疗,包括生物学实验; (iii)故意造成巨大的痛苦或严重伤害身体或健康; (iv)对财产的广泛破坏和占用,而不是由军事必要性证明,而是非法和大肆进行; (v)强迫战俘或其他受保护的人在敌对势力的力量中服役; (vi)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受保护的人公正和常规审判的权利; 2(e)(XIII)至2(e)(xv)的第2段通过决议RC/Res.5(2010年6月11日)修改(将段落2(e)(XIII)添加到2(e)(e)(xv))。

5国际刑事法院(VII)非法驱逐出境,转让或非法拘留的法规; (viii)劫持人质。 (b)在国际法的既定框架内,其他严重违反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律和习俗,即以下任何行为:(i)有意指导对平民的袭击 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ii)有意指导对平民物体的攻击,即不是军事目标的物体; (iii)有意指导对参与人道主义援助的人员,装置,材料,单位或车辆的攻击 只要根据国际武装冲突法受到保护对平民或平民的保护,维持和平使命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保护; (iv)故意发动攻击,以了解这种攻击将导致偶然的生命或对平民伤害或对平民损害或对自然环境的长期和严重损害,这显然与该自然环境相关,这显然是过分的 预计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优势; (v)攻击或轰炸,无论如何,无论是城镇,村庄,住宅或建筑物而不是军事目标; (vi)杀死或伤害战斗人员,他戴上了手臂或不再具有防御能力,已酌情投降; (vii)不当使用停战旗,国旗或军事徽章和敌人或联合国的统一以及日内瓦公约的独特象征,导致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 ; (viii)直接或间接地转移了自己的平民部分的占领力,或驱逐或转移该领土内或以外的被占领地区人口的全部或部分的转移; (ix)有意指示针对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目的的建筑物,历史古迹,医院以及收集生病和受伤的地方的袭击,只要它们不是军事目标; (x)对遭受不利方面的势力或任何形式的医学或科学实验的人的对象,这些人既没有受到有关人员的医疗,牙科或医院治疗的合理性,也不是为了他或她的利益而进行的。 ,这会导致死亡或严重危害此类人或个人的健康; (XI)杀害或遭受危险的人,属于敌对国家或军队; (xii)宣布不会给出任何季度; (xiii)摧毁或夺取敌人的财产,除非战争必需品迫切要求这种破坏或扣押; (XIV)在法院宣布废除,暂停或不可接受敌对党国民的权利和行为; (xv)迫使敌对党的国民参加针对自己国家的战争行动,即使他们在战争开始之前就在好战的人服役; (xvi)即使在袭击中夺走了一个城镇或地方; (xvii)使用毒药或中毒武器; (xviii)采用窒息,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液体,材料或设备;

6罗马法院法规(XIX)采用子弹,这些子弹在人体中轻松扩展或扁平,例如带有坚硬信封的子弹,并不能完全覆盖核心或被切口刺穿; (xx)采用武器,弹丸,物质和战争的方法,这些武器具有多余的伤害或不必要的痛苦,或者固有地违反了国际武装冲突律法,前提是违反国际武装冲突律法 战争是全面禁止的主题,并根据第121和123条规定的相关规定的修正案被包括在本法规的附件中; (xxi)对个人尊严造成愤怒,特别是羞辱和有污点的待遇; (xxii)犯下强奸,性奴隶制,强制卖淫,强迫怀孕,如第7条,第2(f)款,强制灭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也构成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性暴力; (xxiii)利用平民或其他受保护的人的存在使某些要点,地区或军队免于军事行动; (xxiv)故意指导对建筑物,物质,医疗单位和运输的攻击,以及人员使用日内瓦大会的独特象征,符合国际法; (xxv)故意将平民作为一种战争方法,通过剥夺其生存必不可少的对象,包括故意阻碍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救济用品; (xxvi)大约15岁以下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者使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c)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不是国际特征的情况下,严重违反了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第三条,即,以下任何行为都没有对敌对行动,没有任何积极参与的人 包括武装部队的成员 武器和那些因疾病,伤口,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与Hors De作战的人:(i)生命和人的暴力,特别是谋杀各种,残酷,残酷的待遇和酷刑; (ii)对个人尊严,尤其是屈辱和有退化的待遇造成愤怒; (iii)劫持人质; (iv)刑期的通过和执行执行的未经定期构成法院宣布的以前的判决,提供了所有司法担保,这些司法担保通常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 (d)第2(c)段适用于非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干扰和紧张局势的情况,例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 (e)在国际法既定的国际法框架内,其他任何适用于国际特征的法律和习俗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即以下任何行为:(i)有意指导针对这样的平民人口的袭击 反对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单个平民; (ii)有意指导对建筑物,物质,医疗单位和运输的攻击,以及使用日内瓦公约的独特象征,符合国际法; (iii)根据联合国的宪章有权对参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任务的人员,装置,材料,单位或车辆进行故意指挥袭击 国际武装冲突法; (iv)有意指导针对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目的,历史古迹,医院以及收集病人和受伤的地方的建筑物的袭击,只要它们不是军事目标; (v)即使受到攻击,也要掠夺城镇或地方;

7罗马法规国际刑事法院(VI)犯下强奸,性奴隶制,强制卖淫,强迫怀孕的规定,如第7条第2(f)款,强制灭菌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也构成了严重侵犯的任何形式的性暴力 在四个日内瓦公约共有的第3条中; (vii)在十五岁以下的武装部队或团体中有理会或招募儿童或使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viii)由于与冲突有关的原因,除非参与的平民的安全或命令的军事原因,命令平民的流离失所; (ix)杀死或危害战斗人员的对手; (x)宣布不会给出任何季度; (xi)施加掌控另一方的人的肢体冲突或任何形式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这些人既不是对有关人员的医疗,牙科或医院待遇合理的,也不是在其或 她的兴趣,并导致死亡或严重危害此类人或人的健康; (xii)销毁或夺取对手的财产,除非冲突的必要性迫切要求这种破坏或癫痫发作; (xiii)使用毒药或中毒武器; (XIV)采用窒息,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液体,材料或设备; (xv)采用子弹轻松在人体中膨胀或扁平的子弹,例如带有坚硬信封的子弹,并不能完全覆盖核心或被切口刺穿。 (f)第2(e)段适用于非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干扰和紧张局势的情况,例如暴力,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 它适用于政府当局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发生持久的武装冲突时在国家领土上发生的武装冲突。 3.第2(c)和(e)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政府在国家维护或重新建立法律和秩序的责任,或通过所有合法手段来捍卫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第8条BIS3侵略罪1.为了本法规的目的,“侵略罪”是指有效地行使对或指导或指导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的计划,准备,启动或执行 一种侵略行为的国家,其性质,重力和规模构成了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侵犯。 2.出于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为”是指国家使用武装部队来反对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一致 与联合国的宪章。 无论战争宣言如何 由于这种入侵或攻击而造成的另一个国家或任何军事占领的国家或任何军事占领的状态,或者通过使用另一个国家或其一部分的领土的武力吞并; (b)一个国家武装部队反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国家使用任何武器对另一国领土的轰炸; (c)另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了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在土地,海洋或空军上的武装部队的袭击,或其他州的海军陆战队和空军舰队; 3由决议RC/Res.6插入2010年6月11日。

8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e)使用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在另一个州内与接收州达成协议,违反了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或任何延长的条件 超出协议终止之外的领土上的存在; (f)一个国家在允许其领土上的行动,该领土已被置于另一个国家的处置,该州将被另一个州使用,以实施针对第三国的侵略行为; (g)武装乐队,群体,不规则或雇佣军的派遣或代表武装行为,该州对另一种严重状态进行武装行为,以归因于上面列出的行为,或其其中的大量参与。 第94条犯罪要素1.犯罪要素应协助法院解释和应用第6、7、8和8条。 他们应由各个州议会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 2.对犯罪要素的修订可以通过:(a)任何缔约国提出; (b)绝对多数行为的法官; (c)检察官。 此类修正案应由州议会议会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 3.犯罪和修正案的要素与本法规一致。 第10条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将其解释为以本法规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以任何现行或制定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或偏见。 第11条管辖权级别的临时管辖权1.法院仅在本法规生效后犯下的罪行就具有管辖权。 2.如果一个国家生效后成为该法规的一方,法院只能在该州生效后对犯罪行使其管辖权,除非该州已根据条款发表声明 第12段第3段。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1.成为本法规的一方的国家,因此接受第5条所述罪行的法院管辖权。2。在第13条的情况下 ,(a)或(c)款,如果以下一个或多个州是本法规的当事方,或者根据第3款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则法院可以行使其管辖权。 所涉及的行为发生的领土,或者,如果犯罪是在船上或飞机上实施的,则该船只或飞机的注册状态; (b)被指控犯罪的人是国家。 3.如果根据第2段要求接受该法规的一方接受该州,则该州可以通过与书记官长提出的宣布,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的管辖权。 接受状态应根据第9部分的延迟或例外地与法院合作。42010年6月11日,第6号决议RC/Res.6(插入第8条BIS)。

9罗马国际刑事法庭13行使管辖权的行使法院可以根据本法规第5条所指的罪行行使其管辖权 犯罪似乎已被犯下的犯罪是根据第14条提及的检察官; (b)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的安全理事会向检察官提到了一种或多种此类犯罪的情况; (c)检察官根据第15条提起了有关此类犯罪的调查。第14条由州政党转介局势1.一个州政党可以指检察官一种或多项犯罪的情况 在法院管辖范围内 似乎已承诺要求检察官调查情况,目的是确定是否应指控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犯下此类犯罪。 2.转介应尽可能指定相关情况,并伴随着国家参考情况的支持文件。 第15条检察官1.检察官可以根据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信息进行调查。 2.检察官应分析收到的信息的严重性。 为此,他或她可以从联合国,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或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可靠资源中寻求其他信息,并可能在所在地的书面或口头证词中获得书面或口头证词。 法庭。 3.如果检察官得出结论,有合理的依据进行调查,则他或她将向审前会议厅服从授权调查的请求以及收集的任何支持材料。 受害者可以按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向审前会议厅做出代表。 4.如果审前会议厅,在检查请求和支持材料后,认为有合理的依据进行调查,并且该案似乎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则应授权 开始调查,而不受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和可接受性的随后裁决的影响。 5.拒绝审判会议厅授权调查不排除根据新事实或有关同一情况的证据提出随后的检察官要求。 6.如果在第1段和第2段中提到的初步检查之后,检察官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供的信息并不构成调查的合理依据,则他或她应告知提供信息的人。 根据新事实或证据,这并不排除检察官考虑与他或她有关相同情况的进一步信息。 第15条BIS5行使侵略罪行的管辖权(国家转诊,Proprio Motu)1。法院可以根据第13条,第(a)和(c)条的规定,对侵略犯罪行使管辖权。 本文。 2.法院只能就三十个州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一年后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3.法院应根据本文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但根据采用法规的修正案,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决定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做出决定。 5由决议RC/Res.6插入2010年6月11日。

10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4。 法院可以按照第12条的规定,对侵略罪行行使管辖权,这是由于一个政党犯下的侵略行为而引起的,除非该缔约国先前宣布其不接受该管辖权,并通过提出声明来接受该管辖权。 注册商。 可以随时进行此类声明的撤回,并应在三年内审议。 5.对于不是本法规当事方的国家,法院在该州国民或在其领土上犯下的侵略罪行不得行使其管辖权。 6.检察官得出结论认为,有合理的依据要进行侵略犯罪的调查,他或她首先要确定安全理事会是否已经确定有关国家施加的侵略行为。 检察官应在法院向联合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包括任何相关信息和文件。 7.安全理事会做出这样的决定,检察官可以就侵略罪进行调查。 8.如果在通知日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做出这样的决定 根据第15条所包含的程序,侵略性犯罪尚未根据第16条的规定。 9.法院以外的器官侵略行为的确定应不损害法院根据本法规的裁定。 10.本文没有 第1条第15条第15条对侵略罪行行使管辖权的管辖权(安全委员会转诊)15条,法院可以行使对侵略性犯罪的管辖权,以偏见与行使管辖权有关的管辖权有关的规定的偏见。 根据第13条第(b)款的规定,遵守本条的规定。 2.法院只能就三十个州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一年后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3.法院应根据本文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但根据采用法规的修正案,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决定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做出决定。 4.法院以外的器官侵略行为的确定应不损害法院根据本法规的裁定。 5.本文不偏见与第5条有关的其他犯罪行使管辖权有关的规定 在安全理事会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一项决议中,在12个月后,要求法院采取这种影响; 该请求可以在相同条件下由理事会续签。 第17条的可接受性问题1.考虑到序言和第1条第10段,法院应确定案件不可接受:(a)案件正在受到对其管辖权的州进行调查或起诉,除非 国家不愿意或无法真正进行调查或起诉; 6由决议RC/Res.6插入2010年6月11日。

11罗马刑事法院法规(b)该案已由对其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调查,国家决定不起诉有关人员,除非该决定是由于国家不愿意或无能为力而造成的。 起诉; (c)有关的人已经被审判为申诉的主题,并且第20条第3款不允许法院对法院进行审判; (d)此案不足以证明法院的进一步行动是合理的。 2.为了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不愿意,法院应考虑国际法认可的正当程序的原则,无论是存在的一个还是多个,无论是适用的还是以下一项或多项,无论是否存在:(a)诉讼程序是 为了使有关的人免受第5条所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责任的目的做出或国家决定; (b)在诉讼中存在不合理的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意图将有关人员绳之以法; (c)诉讼不是或未独立或公正地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是或正在进行的,或者是在这种情况下与意图将有关人员绳之以法的方式不一致。 3.为了在特定案件中确定无能为力,法院应考虑由于其国家司法制度的全部或实质性崩溃或不可用而审议,该州无法获得被告或必要的证据和证词,或者无法获得证词 进行诉讼。 第18条有关可接受性的初步裁决1.根据第13(a)条将局势转介给法院时 13(c)和15,检察官应通知所有州和那些考虑到可用信息的州通常对有关罪行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在机密的基础上通知此类国家,并且检察官认为有必要保护人,防止证据或防止人员潜逃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提供给各州的信息的范围。 2.在收到该通知的一个月内,一个国家可以通知法院,它正在调查或已调查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民或其他人在犯罪行为中,这可能构成第5条所指的罪行,这些罪行与该行为有关 通知中提供的信息。 应该州的要求,检察官应遵守该州对这些人的调查,除非审判前的检察官申请检察官决定授权调查。 3.检察官的 在延期延期之日或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国家的不愿或无法真正进行调查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检察官的延期应由检察官开放。 4.根据第82条,有关国家或检察官可以对审前会议厅的裁决提出上诉。可以加快审理上诉。 5.当检察官按照第2款推迟调查时,检察官可以要求有关国家定期告知检察官的调查进展以及随后的任何起诉。 各国应对此类请求的回应而不会延迟。 6.审判前会议厅的裁决,或者在检察官根据本文延期调查的任何时候,检察官可以在特殊的基础上从审前会议厅寻求授权,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步骤 保存证据的目的是有一个独特的机会获得重要证据,或者存在很大的风险,即此类证据随后可能无法获得。 7.根据本条规定的审判前裁决的质疑的国家可能会根据第19条根据其他重大事实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质疑第19条规定的案件的可接受性。

12罗马的国际刑事法庭法规19对法院管辖权或案件的可接受性提出的挑战1.法院应满足其在任何案件中具有管辖权的自身。 法院可以自行动议根据第17条确定案件的可承认性。2。根据第17条所指的理由挑战案件的可承认性,或者可以对法院管辖权提出挑战。 :(a)根据第58条签发了逮捕令或逮捕令的被告或被告的逮捕令; (b)一个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州,理由是调查或起诉该案或已调查或起诉; 或(c)根据第12条要求接受管辖权的国家。3。检察官可以就管辖权或可接受性问题向法院寻求裁决。 在有关管辖权或被允许性的诉讼中,那些根据第13条以及受害者提及的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交观察。 4.案件或法院管辖权的可承认性只能由第2段中提到的任何人或州质疑一次。挑战应在审判开始之前或开始。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给予挑战的假期不止一次,或者晚于审判的开始。 在审判开始时,或随后在法院离开时,案件可采取的挑战可能仅基于第17条第1(c)款。 5.第2(b)款和(c)中提到的国家应尽早提出挑战。 6.在确认指控之前,应将案件的可接受性或对法院管辖权的挑战所面临的挑战。 确认指控后,应将其转介给审判室。 关于管辖权或可接受性的决定可以根据第82条提出上诉会议厅的上诉。7。如果第2(b)或(c)款中提到的国家提出挑战,则检察官应暂停调查,直到调查为止 法院根据第17条做出裁决的时间。8。在法院裁决之前,检察官可以向法院寻求授权:(a)遵守第18条第18条所指的必要调查步骤 6; (b)从证人中征求声明或证词,或完成在提出挑战之前开始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c)与相关国家合作,以防止检察官已经要求根据第58条要求逮捕逮捕证的人。 由检察官或法院提出挑战之前发出的任何命令或逮捕令。 10.如果法院决定根据第17条规定案件不可接受,则检察官可以在完全满足新事实已经否定该案件以前的依据时提交审查该决定的请求,以审查该案件 根据第17条发现不可接受。11。如果检察官考虑到第17条所述的事项,则检察官可以要求调查 相关状态向检察官提供有关诉讼的信息。 该信息应应有关国家的要求保密。 如果此后检察官决定进行调查,则他或她将通知已延期诉讼的国家。

13罗马国际刑事法庭207 NE BIS的法规1.除非本法规规定,否则不得在法庭上审判法院的行为,这是构成该人已被定罪或无罪的罪行的基础 法院。 2.任何人不得审判其他法院对该人已经被法院定罪或无罪的第5条提及的罪行进行审判。 3.没有其他法院审判其他法院也根据第6、7、8或8条审判的行为,除非其他法院诉讼。 将有关人员免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责任的目的; 或(b)否则,并非按照国际法认可的正当程序的规范独立或公正地进行,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方式与意图将有关人员绳之以法的方式不一致。 第21条适用的法律1.法院应适用:(a)首先,该法规,犯罪的要素及其程序和证据规则; (b)第二,在适当的情况下,适用的条约以及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国际武装冲突法的既定原则; (c)未能使法院根据世界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法律制定的一般法律原则,包括适当的国家法律,通常对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法律,但前提是这些原则与这些原则不一致 该法规以及国际法和国际认可的规范和标准。 2.法院可以采用以前决定中解释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3.根据本文的法律的应用和解释必须与国际公认的人权一致,并且没有任何基于诸如性别的不利区别,例如第7条,第3条,年龄,种族,颜色,语言,语言,语言,语言,种族,颜色,语言,语言, 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种族或社会来源,财富,出生或其他地位。 第7号决议RC/Res.6于2010年6月11日修改(插入了第8条BIS的引用)。

14罗马刑事法院法规3.刑法的一般原则第22条nullum Crimen Sinine Lege 1.一个人不得根据本法规对刑事责任负责 法院管辖权。 2.犯罪的定义应严格解释,不得通过类比扩展。 如果有歧义,则应解释该定义,以指控被调查,起诉或定罪的人进行解释。 3.本文不得影响根据国际法独立于本法规的犯罪行为的特征。 第23条nulla poena sine leg e e仅根据本法规对法院定罪的人可能受到惩罚。 第24条非重新行动式人物人物1.在法规生效之前,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法规对行为负责。 2.如果在最终判决之前适用于给定案件的法律发生更改,则应适用对被调查,起诉或定罪的人更有利的法律。 第258条个人刑事责任1.法院应根据本法规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 2.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实施犯罪的人应根据本法规对惩罚负责并承担责任。 3.根据本法规,一个人应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罪和责任责任,如果该人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a)犯下这样的犯罪 人,无论其他人是否对犯罪负责; (b)命令,征集或诱使实际上发生或尝试过的这种犯罪的委托; (c)为了促进这种犯罪,艾滋病,教律师或以其他方式的委员会的委员会或未遂委员会的协助,包括为其委托提供手段; (d)以任何其他方式为委员会或企图委托以共同目的行动的人犯下这种犯罪。 这种贡献应有意 并应要么:(i)以促进该集团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为目的,在此活动或目的涉及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 或(ii)在集团意图犯罪的意图中提出; (e)关于种族灭绝罪,直接和公开煽动其他人进行种族灭绝; (f)试图通过采取行动来犯下这样的犯罪,该行动是通过实质性步骤开始执行的,但是由于与人的意图无关的情况,犯罪不会发生。 但是,放弃犯罪或以其他方式阻止犯罪完成的人不应根据本法规对惩罚罪名负责,如果该人完全并自愿放弃刑事目的,则企图实施该犯罪。 第8号决议RC/Res.6 2010年6月11日(添加第3段bis)修订。

15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3。 就侵略罪而言,本文的规定仅适用于有效地处于某个职位的人,以行使对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 4.本法规中与个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国际法下的国家的责任。 第26条对18岁以下的人的管辖权排除在法院对犯罪委员会犯罪时18岁以下的任何人的管辖权。 第27条的官方能力无关紧要1.本法规应同样适用于所有人,而没有任何基于官方能力的区别。 特别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官方能力,政府或议会的成员,当选的代表或政府官员在本法规中均不应免除刑事责任 ,构成减少句子的理由。 2.可能与人的官方能力有关的免疫或特殊程序规则,无论是根据国家或国际法,不得禁止法院行使其对该人的管辖权。 第28条指挥官和其他上司的责任除了根据本法规规定的其他刑事责任理由,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a)有效担任军事指挥官的军事指挥官或人应对内部的犯罪负责 由于其有效的指挥和控制,部队对法院的管辖权,或由于他或她未能对此类部队进行适当行使控制的结果,在其中,有效的权威和控制权,在其中:(i)军事 指挥官或人知道或由于当时的情况,应该知道部队正在努力或即将犯此类犯罪; (ii)军事指挥官或人未能在他或她的权力内采取所有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镇压其委员会或将事项提交主管当局进行调查和起诉。 (b)关于第(a)款中未描述的上级和下属关系,上级应对下属在其有效的权威和控制下犯下的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负责 她未能在此类下属上正确行使控制,其中:(i)上级知道或有意识地忽略了下属正在承诺或即将犯此类犯罪的信息; (ii)涉及上级有效责任和控制的犯罪; (iii)上级未能采取他或她的权力中的所有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压制其委员会或将事项提交主管当局进行调查和起诉。 第29条的限制性不适用性规定法院管辖权内的罪行不得遵守任何局限性。 第30条心理因素1.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在物质要素以意图和知识为犯罪时,一个人应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负责责任和责任。 2.出于本文的目的,一个人有目的:(a)与行为有关,该人意味着从事行为;

16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b)就结果而言,该人意味着引起这种后果,或意识到它将发生在普通事件中。 3.出于本文的目的,“知识”是指意识到存在情况或后果将发生在 普通的事件。 “知道”和“有意”应相应地解释。 第31条的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1.除了排除本法规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其他理由外,如果在该人的行为时,一个人不得对刑事责任负责:(a)该人遭受精神的痛苦 破坏该人的能力的疾病或缺陷,以欣赏其行为的非法或性质,或控制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的能力; (b)该人处于中毒状态,破坏了该人欣赏其行为的非法或性质的能力,或者控制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能力,除非该人自愿成为自愿 在这种情况下,该人知道或忽略了风险,因为中毒,他或她很可能从事法院管辖范围内构成犯罪的行为; (c)该人采取合理的行动是为了捍卫自己或她自己或其他人,或者在战争罪中,对人或其他人或另一个人或财产至关重要的财产,这对于完成军事任务至关重要 迫在眉睫和非法使用武力的方式与受保护的人或其他人或财产的危险程度成正比。 该人参与部队进行的防御行动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排除本小节犯罪责任的理由; (d)据称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由于迫在眉睫的死亡威胁或对该人或其他人的持续或迫在眉睫的严重身体伤害而造成的 并合理地避免这种威胁,前提是该人不打算造成比试图避免的人更大的弊端。 这样的威胁可能是:(i)其他人制造的; 或(ii)超出该人控制的其他情况所构成的。 2.法院应确定根据本法规中规定的刑事责任的理由的适用性。 3.在审判中,法院可以考虑排除第1款所提及的刑事责任的理由,即第21条规定的适用法律。 在程序和证据规则中提供。 第32条的事实或法律错误的错误1.只有在否定犯罪要求的心理因素时,事实的错误才能是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2.关于特定类型的行为是否是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的法律错误,不应成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然而 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根据政府或上级的命令,无论是军事还是平民,都不得减轻该人的刑事责任,除非:(a)该人有法律义务 遵守政府或相关上级的命令; (b)该人不知道该命令是非法的; (c)该命令显然是非法的。 2.出于本文的目的,犯下种族灭绝或危害人类罪的命令显然是非法的。

17罗马法院法院第4条第4条法院的构成和管理法院第34条的机构应由以下机构组成:(a)总统职位; (b)上诉司,审判部和预审部门; (c)检察官办公室; (d)注册表。 第35条法官1.所有法官均应作为法院的全职成员当选,并应从其任期开始就可以在此基础上任职。 2.组成总统职位的法官应在当选后立即全职任职。 3.总统可以根据法院的工作量并与其成员协商,不时决定其余法官必须全职任职。 任何这样的安排均应不受第40条规定的偏见。4。不需要全职任职的法官的财务安排应符合第49条。第36条的法官资格,提名和选举法官1 。 主题 对于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有18位法官。 2.(a)总统任期代表法院行事,可能会提议增加第1款规定的法官人数,这表明登记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提议分发到所有州的原因和适当的原因。 派对。 (b)然后,应根据第112条召开的各州议会会议进行任何此类提议。 各州当事方大会,应在各国议会大会决定的时间生效。 (c)(i)一旦根据(b)项采用了增加法官人数的提议,则应根据第3段在州政党大会的下一次会议上举行额外法官的选举 至8和第37条第2款; (ii)一旦通过(b)和(c)(c)(i)项提出了增加法官人数的提议,并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开放给总统。 法院证明,提议减少法官人数,前提是法官的数量不得低于第1段中指定的法官数量。 (b)。 如果采用该提案,随着服务法官的任期到期,法官的人数应逐渐减少,直到达成必要的人数为止。 3.(a)法官应从具有高道德特征,公正性和正直的人中选择,这些人拥有各自州要求任命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 (b)每位候选人选举法院应:(i)在刑法和程序中建立了能力,以及在刑事诉讼中以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的身份或其他类似职务的必要相关经验; (ii)已经在国际法的相关领域(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建立了能力,并具有与法院司法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能力的丰富经验;

18罗马刑事法院的法规(c)每位候选人召开法院的候选人应具有很高的知识,并能说明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言。 4.(a)任何缔约国都可以提名候选人向法院选举,并应提名本法规,并应提名:(i)通过提名候选人任命为最高司法部职务的程序。 有问题的状态; (ii)根据法院法规中提名国际法院候选人的程序。 提名应伴随一份必要的详细说明,以指定候选人如何履行第3段的要求。(b)每个政党可以为任何给定选举的候选人提出一名候选人,而这些候选人不一定是该州的民族,但应 无论如何,是国家政党的民族。 (c)各州的大会可以决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建立提名咨询委员会。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组成和授权应由各州议会建立。 5.出于选举的目的,应有两个候选人列表:列出一个包含候选人的名称,其中包含第3(b)(i)段中指定的资格; 并列出b,其中包含候选人的名称,其中包含第3(b)(ii)段中指定的资格。 两个列表都有足够资格的候选人可以选择出现哪个列表。 在第一次选举法院时,至少九名法官应从名单上的清单中选出和至少五名法官。随后的选举应如此组织,以维持在两个名单上有资格的法官法院的同等比例。 6.(a)法官应在第112条召集的州政党大会的会议上通过秘密投票选举 票数和三分之二的各州在场和投票。 (b)如果第一次投票没有选出足够数量的法官,则应根据第(a)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连续投票,直到剩余地点填补为止。 7.没有两位法官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国民。 出于法院的成员身份,可以将其视为一个以上的人 国家应被视为该人通常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民族。 8.(a)各国应在选择法官时考虑到法院成员中的需求:(i)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代表; (ii)公平的地理代表; (iii)男女法官的公平代表。 (b)各方还应考虑到在特定问题上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妇女或儿童的暴力行为。 9.(a)在第(b)款的前提下,法官应担任任期为九年的任期,并在第(c)款和第37条第2款中,不得有资格再次当选。 (b)在第一次选举中,选出的法官中有三分之一应由批次任期三年; 当选的法官中有三分之一应被选为六年的任期; 其余的任期为九年。 (c)被选为根据(b)项任期任期三年任期的法官应有资格连任。 10.尽管第9款,但根据第39条分配给审判或上诉会议厅的法官应继续任职,以完成任何审判或上诉,该审判的听证会已经在该会议厅之前开始。

19罗马法规《国际刑事法庭》第37条司法空缺1.如果空缺,则应根据第36条进行选举以填补空缺。 2.选择填补空缺的法官应在前任任期的其余部分任职,如果该期间为三年或更短的时间,则应有资格连任第36条的完整期限。第38条总统职位1。 总统以及第一和第二副主席应由绝对多数法官选出。 他们每个人应任期三年,或直到各自任期任期为止,以较早的到期为准。 他们应有资格连任一次。 2.如果总统不可用或取消资格,第一副总统应代替总统。 如果总统和第一副总统都不可用或取消资格,第二副总统应代替总统行动。 3.总统与第一和第二副主席一起构成总统职位,该总统应负责:(a)法院的适当管理,而检察官办公室除外; (b)根据本法规赋予的其他功能。 4.在第3(a)段履行其责任时,总统应与所有相互关注的事项协调并寻求检察官的同意。 第39条钱伯斯1.法官当选后尽快将自己组织成第34条第(b)款规定的司。 上诉司应由总统和另外四名法官组成,审判司的审判司不少于六名法官以及不少于六名法官的审前司。 法官对师的分配应基于每个部门要执行的职能的性质以及当选为法院的法官的资格和经验,以使每个部门应包含适当的刑事专业知识的组合 法律和程序以及国际法。 审判和预审部门应主要由具有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 2.(a)法院的司法职能应在每个部门中由钱伯斯执行。 (b)(i)上诉会议厅应由上诉司的所有法官组成; (ii)试验室的职能应由审判部的三名法官执行; (iii)审前会议厅的职能应由审判前司的三名法官或该师的单个法官按照本法规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 (c)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在法院工作量有效管理时,同时制定了一个以上的审判室或审判前的宪法。 3.(a)分配给审判的法官和审前部门应在这些部门中服役三年,此后,直到完成任何案件的听证会已经在有关司开始。 (b)分配给上诉司的法官应在该部门任职。 4.分配给上诉司的法官应仅在该部门任职。 但是,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法官的临时依恋 如果总统认为法院工作量的有效管理要求,前提 坐在试用室听证会上。

20罗马国际刑事法庭40法官的独立性1.法官应在执行职能方面独立。 2.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干扰其司法职能或影响其独立信心的活动。 3.在法院所在地的全职服务所需的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质的职业。 4.有关应用第2和第3段的任何问题,应由绝对多数法官决定。 在任何此类问题涉及个人法官的情况下,法官不得参与该决定。 第41条辩解和取消法官资格1.总统可以应法官的要求,借口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根据本法规的行使职能行使职能。 2.(a)法官不得参与任何理由以任何理由对其公正性合理地怀疑的情况。 如果法官以前在该案件中涉及任何案件,或者在法院涉及法院,或者在涉及被调查或起诉的人的国家一级的相关刑事案件中,则法官应根据本段的案件取消资格。 法官还应以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其他理由取消资格。 (b)检察官或正在调查或起诉的人可以要求根据本段取消法官的资格。 (c)关于法官取消资格的任何疑问,应由绝对多数法官决定。 受到挑战的法官有权提出对此事的评论,但不得参与该决定。 第42条检察官办公室1.检察官办公室应独立地作为法院的单独机构。 它应负责接受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的任何证明信息,并在法院向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 办公室成员不得根据任何外部来源寻求或采取行动。 2.办公室应由检察官领导。 检察官应在办公室的管理和管理方面拥有充分的权力,包括员工,设施及其其他资源。 检察官应由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他们有权根据本法规执行检察官要求的任何行为。 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应具有不同的国籍。 他们应全职服务。 3.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应是具有高道德特征的人,在起诉或审理刑事案件方面具有很高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将对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言具有丰富的知识,并能说得流利。 4.检察官应由秘密投票选出,由州议会议会的绝对多数成员选出。 副检察官应以检察官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以相同的方式选出。 检察官应提名三名候选人,以填补副检察官的每个职位。 除非在选举时决定较短的任期,否则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应担任任期九年的任期,不得有资格连任。 5.检察官和副检察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干扰其检察官职能或影响其独立性的信心的活动。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质的职业。 6.总统可以根据特定案件的要求为检察官或副检察官辩解。

21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7。 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均不得参与其公正性可能以任何理由怀疑的任何事项。 如果以前在法院面前的任何案件中,或者在国家一级的相关刑事案件中,涉及被调查或起诉的人,则应根据本段的案件被取消资格。 8.关于取消检察官或副检察官资格的任何问题,应由上诉会议厅决定。 (a)被调查或起诉的人可以 时间要求根据本文规定的理由取消检察官或副检察官的资格; (b)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应有权介绍其对此事的评论; 9.检察官应在特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性行为和性别暴力和暴力对儿童行为)方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顾问。 第43条注册表1.注册表应对法院行政和维修的非审判方面负责,而不必按照第42条的规定对检察官的职能和权力造成任何损害 书记官长,将担任法院的首席行政官员。 书记官长应在法院总统的授权下行使其职能。 3.注册服务商和副注册服务商应是具有高道德特征的人,具有很高的能力,并且对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言具有丰富的知识,并能说得很出色。 4.考虑到各州大会的任何建议,法官应通过秘密投票选举绝对多数。 如果需要并根据注册商的建议,法官应以相同的方式选举副注册商。 5.书记官长应任期五年,应有资格连任一次,并应全职任职。 副书记官长应任期五年或较短的任期,如绝对多数法官所决定的任期,并且可以根据要求要求副注册服务员按要求执行的副官而当选。 6.注册商应在注册表中建立一个受害者和证人部门。 该单位应在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下,为证人,出现在法院出庭的受害者以及其他因这些证人的证词而面临风险的证人的咨询和其他适当援助。 该部门应包括具有创伤专业知识的员工,包括与性暴力犯罪有关的创伤。 第44条员工1.检察官和注册商应任命其各自办公室要求的合格人员。 就检察官而言,这应包括任命调查人员。 2.在工作人员的雇用中,检察官和注册官应确保效率,能力和诚信的最高标准,并应考虑第36条第8条中规定的标准。 根据总统和检察官的协议,应提出员工法规,其中包括应任命,报酬和驳回法院工作人员的条款和条件。 员工法规应由各国议会批准。 4.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各州政党,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免费人员专业知识,以协助法院任何器官的工作。 检察官可以代表检察官办公室接受任何此类提议。 此类免费人员应按照州议会议会制定的准则来雇用。 第45条庄严的承诺在根据本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之前,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应在公开法庭上进行庄严的承诺,以公正和努力行使其各自的职能。

22罗马国际刑事法庭46撤离办公室1.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如果根据第2段的决定,应从办公室中撤职。 该人的情况:(a)被发现犯有严重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了根据本法规的义务,如程序和证据规则所规定; 或(b)无法行使本法规要求的功能。 2.关于第1段的法官,检察官或副检察官的决定,应由秘密投票:(a) - 三分之二的各方根据其他三分之二多数法官通过的建议; (b)在检察官的情况下,绝对多数州当事方; (c)在检察官建议下,绝对多数各州的当事方的副检察官。 3.关于从办公室或副书记官长撤职的决定,应由绝对多数 法官。 4.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注册官或副注册服务商,根据本文的要求或根据本条规定行使办公室职能的能力应有足够的机会出示和获得证据并根据规定进行证据 有程序和证据的规则。 相关的人不得参与对此事的考虑。 第47条纪律措施衡量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其不当行为不太严重,而不是第46条第1款规定的不太严重的性质,应遵守纪律措施,符合程序规则 和证据。 第48条特权和豁免权1.法院应在每个州政党的领土上享有这些特权和豁免权,以实现其目的。 2.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和注册服务处应在法院的事务上或与法院的事务订婚时,应享有与外交宣教案件所享有的相同特权和豁免权,并应在届满后享有。 他们的任期条款继续避免说出或书面的单词,并以其正式身份执行的行为,从而不受各种法律程序的豁免权。 3.副登记官,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注册官员应享受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免疫和设施,并根据法院的特权和豁免权。 4.应根据法院的特权和豁免权,应对法院的适当运作所必需的律师,专家,证人或任何其他需要在法院所在地出席的人。 。 5.:(a)绝对多数法官可以放弃法官或检察官的特权和豁免权; (b)总统可以放弃注册服务商; (c)检察官可以放弃检察官办公室的副检察官和工作人员; (d)注册处可以放弃注册表的副登记官和工作人员。

23《国际刑事法庭法规》第49条薪金,津贴和费用,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和副登记官应获得各州政党大会所决定的薪水,津贴和费用。 这些薪水和津贴在其任期期间不得减少。 第50条官方和工作语言1.法院的官方语言应为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法院的判决以及在法院提出基本问题的其他判决应以官方语言发表。 总统任期应符合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标准,确定哪些决定被视为解决本段目的解决基本问题。 2.法院的工作语言应为英语和法语。 程序和证据规则应确定其他官方语言可以用作工作语言的案例。 3.应任何一方要求诉讼或允许干预诉讼的州的任何一方,法院应授权英语或法语以外的其他语言,只要法院认为此类授权是 充分证明是合理的。 第51条程序和证据规则1.程序和证据规则应在三分之二多数国家议会议员采用后生效。 2.可以通过:(a)任何州政党提出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修订; (b)绝对多数行为的法官; 或(c)检察官。 该修正案应在州政党议会大会成员中收养后生效。 3.在采用了程序和证据规则之后,在规则不规定特定情况的紧急情况下,法官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派,制定临时规则,直到被采用为止 ,在州政党大会的下一个普通或特别会议上修改或拒绝。 4.程序和证据,修正案和任何临时规则的规则均与本法规一致。 对程序和证据规则以及临时规则的修订不应追溯地违反受到调查,起诉或已定罪的人的损害。 5.如果法规与程序和证据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则该法规应占上风。 第52条 法院的法规1.法官应按照本法规和程序和证据规则,在绝对多数的情况下采用法院的例行运作所必需的法规。 2.检察官和注册服务商应在详细说明法规及其任何修正案时进行咨询。 3.除非法官另有决定,否则该法规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收养中生效。 收养后,他们立即将其分发给各州以供评论。 如果在六个月内没有大多数州的反对意见,则应保持生效。

24罗马刑事法院法规第5条第5条调查和起诉第53条调查1.检察官应在评估了他或她提供的信息后,除非他或她确定没有合理的依据,否则启动调查 根据本法规进行。 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时,检察官应考虑:(a)检察官可用的信息提供了合理的依据,相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已有或正在诉讼; (b)根据第17条,该案是或可以接受的; (c)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和受害者的利益,仍然存在实质性的理由,认为调查不会达到司法的利益。 如果检察官确定没有合理的依据可以进行,并且他或她的决心仅基于上面的(c)项,则他或她应告知审前会议厅。 2.检察官经过调查后得出结论,没有足够的起诉依据,因为:(a)没有足够的法律或事实依据来根据第58条寻求逮捕令或召唤; (b)根据第17条,此案不可接受; (c)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犯罪的严重性,受害者的利益以及所谓的肇事者的年龄或虚弱,以及他或她在所指控的角色中,起诉不符合正义的利益 犯罪; 检察官应在第13条第13条第(b)款的案件中告知审前会议厅和国家根据第14条或安全理事会的转诊,并得出结论的结论。 3.(a)应国家的要求,根据第14条或安全理事会根据第(b)款第13条进行转诊,审前会议厅可审查检察官第1或2款的裁决 并梅雷尔(Mayrequest)检察官重新考虑该决定。 (b)此外,审前会议厅可以自己主动审查检察官的决定,如果仅基于第1(c)段或第2(c)段,则不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的决定只有在预审室确认的情况下才有效。 4.检察官可以随时重新考虑是否根据新事实或信息进行调查或起诉。 检察官在调查方面的第54条职责和权力1.检察官应:(a)为了建立真相,扩展调查以涵盖与评估是否根据本法规有刑事责任有关的所有事实和证据 ,这样做,同时调查了罪犯和免除的情况; (b)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法院管辖范围内对犯罪的有效调查和起诉,并遵守第7条第7条所定义的受害者和证人的利益和个人情况,包括年龄,包括年龄,性别 和健康,并考虑到犯罪的性质,特别是涉及性暴力,性别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c)完全尊重根据本法规产生的人的权利。 2.检察官可以对国家领土进行调查:(a)根据第9部分的规定; 或(b)根据第57条第3(d)款规定的审前会议厅的授权。

25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3。 检察官可以:(a)收集和检查证据; (b)要求对受害者和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的人的存在; (c)寻求根据其各自的能力和/或任务的任何州或政府间组织或安排的合作; (d)签署此类安排或协议,而不是与本法规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或个人的合作所必需的; (e)同意在检察官在机密条件下获得的诉讼,文件或信息的任何阶段都不披露,仅针对 除非信息同意提供者,否则产生新证据的目的; (f)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机密性,保护任何人或保存证据。 第55条调查期间人的权利1.关于本法规的调查,一个人:(a)不得被迫罪名罪名或承认有罪; (b)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胁迫或威胁,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酷,不人道或有污点的待遇或惩罚; (c)如果以某种语言以外的语言质疑,则该语言完全理解和说话,并且不惜一切代价提供了有效的口译员的帮助,以及满足公平要求的必要译本; (d)不得受到任意逮捕或拘留,也不应剥夺其自由,除非是基于本法规中规定的此类程序。 2.有一个理由相信,一个人已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并且根据第9部分的要求,检察官或国家当局将质疑该人,则该人应 还具有以下权利,在受到质疑之前,他或她将被告知:(a)在受到质疑之前要告知他或她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的理由 ; (b)保持沉默,而无需这种沉默,这是对内gui或无罪的考虑; (c)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如果有司法利益,请要求其法律援助 在任何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人没有足够的手段来支付费用; (d)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质疑,除非该人自愿放弃其律师权。 第56条审判室在与独特的调查机会有关的角色1.(a)检察官考虑进行调查以提出独特的机会,以作证或证人的陈述或检查,收集或测试证据, 随后出于审判的目的,检察官应随后可用,因此应告知审前会议厅。 (b)在这种情况下,审前会议厅可应检察官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完整性,尤其是保护辩护权的权利。 (c)除非另有审判委员会命令另有命令,否则检察官应向被捕或出现的人提供相关信息,以应对(a)项中提到的调查有关 或者可能会在此事上听到她的声音。

26罗马国际刑事法院的法规2。 第1(b)段中提到的措施可能包括:(a)就要遵循的程序提出建议或命令; (b)指示诉讼记录; (c)任命专家来协助; (d)授权律师为被捕或出庭以回应传票的人参加,参加,或者尚未逮捕或尚未指定此类律师,并任命另一位律师来 参加并代表国防的利益; (e)命名其成员之一,或者在必要时是审判前或审判部门的另一位可用法官,以观察并提出有关收集和保存证据以及对人的质疑的建议或命令; (f)采取收集或保留证据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3.(a)检察官没有根据本文寻求措施,而是在审判前的审判者中,需要采取此类措施来保留证据,证明其认为对辩护人对于审判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它应与检察官协商 检察官是否没有要求采取这些措施有充分的理由。 如果经过磋商,则审前会议厅得出结论,检察官未能采取这种措施是不合理的,则审前会议厅可以根据自己的倡议采取此类措施。 (b)检察官可以对本段中的主动行动采取行动的决定。 上诉应加速审理。 4.根据本条保留或收集的证据的可接受性,应根据本条或记录的记录,应在第69条的审判中管辖,并根据审判室确定的权重。 第57条职能 和审前室的权力1.除非本法规中另有规定,否则审前厅应按照本文的规定行使其职能。 2.(a)根据第15、18、19、54条,第2、61,第72段和第72条签发的审前庭的命令或裁决,其大多数法官必须同意。 (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除非在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另有规定,否则审判前的单个法官都可以行使本法规中规定的职能。 3.除本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能外,审前会议厅可:(a)应检察官的要求,出于调查目的颁发此类命令和逮捕令; (b)根据第58条的逮捕或已根据一项传票的要求,签发了此类命令,包括第56条所述的措施,或根据第9部分的合作,以下是必要的措施 协助该人准备辩护; (c)必要时,提供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和隐私,保存证据,保护因召唤或出现的人的保护以及对国家安全信息的保护; (d)授权检察官在州政党领土内采取具体的调查步骤,而无需确保第9部分的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任何当局或其司法系统的任何组成部分都无法在第9部分执行合作请求,因此该州显然无法执行合作请求; (e)根据第58条的逮捕令或逮捕令,并适当考虑有关当事方的证据和权利的实力,如本法规所规定的,以及程序和证据的规则和证据, 根据第93条第1(k)款寻求国家的合作,以采取保护措施,以便没收,尤其是为了受害者的最终利益。

27罗马法规第58号法院第58章审判逮捕令或传票出现的签发。 检察官,签发逮捕人员的逮捕令 法院管辖权; (b)逮捕该人似乎有必要:(i)确保该人出现在审判中; (ii)确保该人不会阻止或危害调查或法院诉讼; 或(iii)在适用的情况下,以防止该人继续进行该犯罪的委员会或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相关犯罪,并且由于相同的情况而产生。 2.检察官的申请应包含:(a)该人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识别信息; (b)特别提及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该罪行据称所犯下的罪行; (c)据称构成这些罪行的事实的简洁陈述; (d)证据和任何其他信息的摘要,这些信息确立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犯下了这些罪行; (e)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逮捕该人的原因。 3.逮捕令应包含:(a)该人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识别信息; (b)特别提及寻求该人逮捕的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 (c)据称构成这些罪行的事实的简洁陈述。 4.逮捕令应保持生效,直到法院另有命令为止。 5.根据逮捕令,法院可以要求临时逮捕或根据第9部分的逮捕和投降。6。检察官可以要求审前会议厅通过修改或修改逮捕令。 增加了其中指定的犯罪。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犯了修改后的犯罪或其他犯罪,则应修改逮捕令。 7.作为寻求逮捕令的替代方案,检察官可以提交一份申请,要求审判会议厅发出传票,以供该人出庭。 如果预审室满足 合理的理由是,认为犯有犯罪的人犯了犯罪,并且传票足以确保该人的出现,它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有或没有条件限制自由(除拘留)的情况下,该人将发出召唤 出现。 传票应包含:(a)该人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识别信息; (b)该人要出现的指定日期; (c)特别提及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该罪行据称所犯下的罪行; (d)据称构成犯罪的事实的简洁陈述。 传票应向该人送达。

28罗马国际刑事法庭第59条第59条拘留所的逮捕诉讼1.已收到临时逮捕请求或逮捕和投降的州政党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其法律及其法律逮捕有关人员 第9部分的规定。2。被捕的人应立即提交拘留所的主管司法机构,该司法机构应根据该州的法律确定:(a)逮捕令适用于该人; (b)该人已根据适当的程序被捕; (c)尊重该人的权利。 3.被捕的人有权申请拘留状态下的主管当局进行临时释放,待投降。 4.在对任何此类申请做出决定时,拘留状态的主管当局应考虑是否有涉嫌犯罪的严重性,存在迫切而特殊的情况,可以证明临时释放是合理的,以及是否存在必要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保管 国家可以履行其向法院投降的职责。 不得向托管国主管当局开放,以考虑是否根据第58条,第1(a)和(b)款正确颁发逮捕令。 5.审前会议厅应通知任何临时释放的请求,并应向拘留状态的主管当局提出建议。 在保管状态下的主管当局应全面考虑此类建议,包括有关防止该人逃脱的任何建议,然后做出决定。 6.如果授予该人的临时释放,则审前会议厅可要求定期报告有关临时释放状态的报告。 7.一旦下令由拘留国投降,应尽快将其送交法院。 第60条提交法院的初步诉讼1.在向法院投降,或者在法院出庭时自愿或根据传票的出庭时,审前会议厅应满足该人的罪行。 据称他或她根据本法规的权利,包括申请临时释放审判的权利。 2.受逮捕令的人可能申请临时释放审判。 如果审前会议厅满足了第5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被满足,则应继续拘留该人。 如果不那么满意,则审前室应在有或没有条件的情况下释放该人。 3.审前会议厅应定期审查其关于释放或拘留该人的裁决,并可以根据检察官或个人的要求随时这样做。 经过此审查,如果满足这种情况,则可能会修改其拘留,释放或释放条件的裁决。 4.审前会议厅应确保由于检察官不可原谅的延误,在审判前不合理的时期内未拘留一个人。 如果发生这种延误,法院应考虑在有或没有条件的情况下释放该人。 5.如有必要,预审会议厅可以签发逮捕令,以确保已被释放的人在场。 第61条对审判前的指控确认1.在该人投降或自愿出庭后的合理时间内,审理前审判会议厅应举行听证会以确认检察官的指控 打算寻求审判。 听证会应在检察官和被指控的人以及他或她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举行。

29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2。 审前会议厅可应检察官的要求或自行动议,在没有被指控确认检察官打算在此人的情况下寻求审判的指控的人举行听证会:(a)放弃他的 或她出席的权利; 或(b)逃跑或不能 发现并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步骤来确保他或她在法院出庭并告知该人的指控,并举行听证会确认这些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应由律师代表审判前室确定符合正义的利益的律师。 3.在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内,该人应为:(a)提供一份文件副本,其中包含检察官打算将其审判的指控; (b)应告知检察官打算在听证会上依靠的证据。 审前会议厅可能会出于听证的目的发布有关信息披露的命令。 4.在听证会之前,检察官可以继续调查,并可以修改或撤回任何指控。 在审理任何修正或撤回指控之前,应在合理通知中通知该人。 如果撤回指控,检察官应将撤回的原因通知审前会议厅。 5.在听证会上,检察官应以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每项指控,以确定犯罪的人所犯下的罪行。 检察官可以依靠纪录片或简易证据,而不必拨打预期在审判中作证的证人。 6.在听证会上,该人可以:(a)反对指控; (b)挑战检察官提供的证据; (c)提出证据。 7.审前会议厅应根据听证会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实质性的理由相信犯下了每项犯罪的人。 基于其决定,预审会议厅应:(a)确认与已确定有足够证据的指控,并将该人以确认的指控进行试验室进行审判; (b)拒绝确认与其确定没有足够证据的指控; (c)休会听证会,并要求检察官考虑:(i)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对特定指控进行进一步调查; 或(ii)修改指控,因为提交的证据似乎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建立了不同的罪行。 8.如果审前会议厅拒绝确认指控,则如果请求得到其他证据支持,则不得将检察官从随后要求其确认。 9.在确认指控并在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可以在预审会议厅的允许下,并在通知被告后修改指控。 如果检察官寻求增加额外的指控或代替更严重的指控,则根据本文的听证会确认必须持有这些指控。 审判开始后,检察官可以在审判室的允许下撤回指控。 10.先前签发的任何逮捕令均应停止对任何指控尚未确认的指控或检察官撤回的指控。

30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11。 一旦根据本条确认了指控,总统职位应构成一个审判室,在第9款和第64条第4款的约束中,应负责随后的诉讼,并可以行使PRE的任何职能 - 相关且能够在这些程序中应用的审判室。

31罗马刑事法院第6条第6条第62条审判地点,除非另有决定,否则该审判地点应为法院的所在地。 第63条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1.被告应在审判期间出席。 2.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出席,继续中断审判,审判室可能会删除被告,并应为他或她提供审判,以通过使用沟通来观察审判和指导律师。 如果需要,技术。 此类措施仅在其他合理替代方案不足之后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并且仅在严格要求的持续时间内。 第64条的审判室功能和权力1.本条规定的审判室的职能和权力应根据本法规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行使。 2.审判会议厅应确保审判是公平而迅速的,并应充分尊重被告的权利,并适当考虑保护受害者和证人。 3.根据本法规,分配审判案件后,分配给案件的审判室应:(a)与 当事方并采用必要的程序,以促进诉讼的公平和迅速进行; (b)确定在审判中要使用的语言或语言; (c)遵守本法规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在开始审判之前,在审判开始之前就已经充分披露了先前未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以实现适当的审判准备。 4.审判室有效且公平的功能,可以将初步问题转移到审判室,或者在必要时,请转介审前部门的另一位可用法官。 5.在通知当事方后,审判室可酌情指导,即针对多个被指控的指控有加入或遣散费。 6.在试验前或在试验过程中执行其功能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试验室:(a)行使第61条第11段中提到的审判前室的任何功能; (b)要求证人的出席和证词,并在必要时获得本法规规定的国家的协助,并提供文件和其他证据; (c)提供机密信息的保护; (d)除了在审判前收集或在审判期间提出的证据以外,还下令生产证据; (e)规定保护被告,证人和受害者; (f)关于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规则。 7.审判应在公开场合举行。 但是,审判室可以确定特殊情况要求为第68条规定的目的进行某些诉讼,以保护证据中要提供的机密或敏感信息。 8.(a)在审判开始时,审判室应已将被告人读为先前审判室确认的指控。 审判室应满足被告了解指控性质的自己。 这将使他或她有机会根据第65条或不认罪。

32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b)在审判中,主席法官可以指示进行诉讼,包括确保以公正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诉讼。 在审理法官的任何指示下,双方可以根据本法规的规定提交证据。 9.审判会议厅应具有一方或其自己的动议,以下方面的权力:(a)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或相关性的规则; (b)在听证会过程中采取所有必要步骤维护秩序。 10.试验室应确保制定准确反映诉讼的审判的完整记录,并由注册服务商维护和保存。 第65条关于罪名的诉讼1.被告根据第64条第8(a)款判处有罪的情况,审判室应确定:(a)被告是否了解接受入学的性质和后果 有罪; (b)在与辩护律师充分磋商后,被告自愿进行该录取; (c)罪名是由以下案件的事实支持:(i)检察官提出的指控并由被告承认; (ii)检察官提出的任何补充指控和被告接受的材料; (iii)检察官或被告提出的任何其他证据,例如证人的证词。 2.如果确定第1段中提到的事项的审判会议厅,则应考虑对有罪的承认以及提出的任何其他证据,因为确定了证明犯罪的所有基本事实 承认有罪是关于被告犯罪的,并可能定罪。 3.如果不满足审判室确定第1段中提到的事项的情况 根据本法规,可以将案件汇给另一个审判室。 4.在审判室认为,出于司法的利益,特别是受害者的利益,需要更完整地介绍该案的事实,审判室可以:(a)要求检察官出席 其他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 或(b)下令根据本法规提供的普通审判程序继续审判,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罪恶感视为没有被犯下的罪恶感,并可能将案件汇给另一个审判室。 5.检察官之间的任何讨论 关于修改指控,罪名或要施加的罚款的辩护不得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第66条无罪的推定1.应假定每个人都无辜,直到根据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 2.检察官的责任证明被告有罪。 3.为了定罪被告,法院必须确信被告的罪恶感,毫无疑问。

33罗马国际刑事法庭67被告的权利1.在确定任何指控时,被告应有权在本法规的规定上进行公开听证 以下最低保证是完全平等的:(a)以一种被告充分理解和说话的语言,及时及时了解指控的性质,原因和内容; (b)有足够的时间和设施来准备辩方,并与被告人自信的律师自由交流; (c)在不延迟的情况下进行尝试; (d)遵守第63条第2款的前提,将在审判中出席,以亲自或通过被告选择的法律援助来辩护,如果被告没有法律援助,请告知这项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法律援助。 (e)检查或检查过针对他或她的证人,并在与对他或她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代表他或她的证人的出席和审查。 被告还有权提高辩护,并根据本法规提供其他证据; (f)如果不付出任何代价,如果有能力的口译员的协助以及满足公平要求的必要译本,如果提交给法院的任何诉讼或文件的任何诉讼都不是被告的语言 充分理解和讲话; (g)不要被迫作证或承认内gui并保持沉默,而不必沉默地确定有罪或无罪; (h)在他或她的辩护中做出不夸张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i)不要将他或她强加于证明负担或任何反驳的责任。 2.除本法规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披露外,检察官应尽快向检察官拥有或控制的辩护证据披露,他或她认为表演或倾向于表明被告无罪, 或减轻被告的罪恶感,或可能影响起诉证据的信誉。 如果有疑问,则法院应裁定。 第68条对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及其参与诉讼1.法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尊严和隐私。 这样,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年龄,第7条,第3款和健康的性别以及犯罪的性质,尤其是但不限于犯罪涉及性行为的性质 或性别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检察官应采取此类措施,尤其是在调查和起诉此类犯罪过程中。 这些措施不受被告的权利和公正和公正的审判的偏见或不一致。 2.作为第67条规定的公开听证会原则的例外,法院可以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或被告,在摄像机中进行诉讼的任何部分,或者允许通过电子或电子或 其他特殊手段。 特别是,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该措施应在性暴力的受害者或受害人或证人的儿童中实施 。 3.如果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法院应允许在法院确定为适当的诉讼程序的阶段提出和审议其观点和关注 被告的权利和公正,公正的审判。 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法院认为适当的法律代表可以提出这种观点和关注。 4.受害者和证人部门可以就适当的保护措施,安全安排,咨询和援助建议检察官和法院建议 在第43条第6段中提到。

34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5。 如果根据本法规披露证据或信息可能会导致证人或其家人的安全危害严重的危害 证据或信息,而是提交摘要。 这种措施应以不受被告的权利和公正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不利或不一致的方式行使。 6.国家可以为保护其仆人或代理商以及保护机密或敏感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的申请。 第69条证据1.在作证之前,每位证人应遵守程序和证据的规则,就该证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做出了承诺。 2.证人在审判中的证词应亲自提供,除非第68条或程序和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定的措施所规定的范围。 法院还可以允许通过视频或音频技术对证人的Viva Voce(口头)或记录的证词,以及遵守本法规的文档或书面成绩单的引入,并遵守程序规则 和证据。 这些措施不得与被告的权利有偏见或不一致。 3.双方可以根据第64条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法院有权要求提交所有证据,证明其认为确定真相所必需的证据。 4.法院可以考虑任何证据的相关性或可接受性,考虑到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及此类证据可能会导致公正审判的任何偏见或对公平审判的任何偏见 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证人。 5.法院应尊重并遵守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机密性特权。 6.法院不需要有常识的事实证明,但可能需要对它们进行司法通知。 7.通过违反本法规或国际认可的人权获得的证据,如果以下情况是不可接受的: 或(b)接受证据与诉讼的完整性相对,并将严重损害诉讼的完整性。 8.在决定国家收集的证据的相关性或可接受性时,法院不得裁定该州的国家法律。 第70条针对司法行政的罪行1.有意在有意犯下以下针对其司法行政的罪行的管辖权:(a)根据第69条第1条第1款的义务做出虚假证词,以讲述真相,以讲述真相 ; (b)提出证据表明该党知道是虚假的或伪造的; (c)腐败地影响证人,妨碍或干预证人的出席或证词,对证人进行证词,摧毁,篡改或干扰证据的收集; (d)阻碍,恐吓或腐败地影响法院官员,目的是强迫或说服官员不执行或不正确地执行其职责; (e)由于该官员或其他官员的职责,对法院官员进行报复; (f)征求或接受贿赂作为法院的官员,该官员与他或她的正式职责有关。 2.法院对本条规定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和程序应为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 根据本文诉讼,向法院提供国际合作的条件应受要求州的国内法律管辖。

35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3。 如果有定罪,法院可能会判处监禁期限不超过五年,或者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或两者均处以罚款。 4.(a)每个政党应将其刑法范围扩大,以惩罚针对其自己的调查或司法程序的完整性的罪行,以违反本文中提到的司法,犯下其领土或其国民之一的罪行; (b)应法院的要求,每当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该州应以起诉目的向其主管当局提交案件。 这些当局应勤奋对待此类案件,并投入足够的资源以实现 它们有效地进行。 第71条针对法院的不当行为制裁1.法院可以制裁在犯下不当行为的人面前的人,包括中断诉讼程序或故意拒绝通过行政措施以外的行政措施遵守其指示,例如临时或永久撤职 法庭是程序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罚款或其他类似措施。 2.管理第1段中规定的措施的程序应为程序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程序。 第72条的国家安全信息保护1.在任何情况下,在该州认为国家的信息或文件披露都会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的任何情况下,本条适用于任何情况。 此类案件包括属于第56条第3和第3款的范围,第61条,第31款,第64条第3款,第67款,第67条第67款,第68条第68条,第68款,第6款,第87款,第6款,第6款和第93条,第93条,第64款。 以及在诉讼的任何其他阶段引起的案件,这些诉讼可能会发生争议。 2.本文还应适用,当被要求提供信息或证据的人拒绝这样做或以披露会损害州及有关州的国家安全利益的理由将此事转交给国家。 确认披露会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 3.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根据第54条,第3(e)和(f)款适用的机密要求,或第73条的适用。4。如果国家了解国家的信息或文件是 或可能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披露,并且认为披露会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该州有权干预以根据本条获得解决问题 。 5.如果在一个国家看来,信息披露会损害其国家安全利益,则国家将采取所有合理步骤 视情况而言,寻求通过合作手段解决此事。 这样的步骤可能包括:(a)修改或澄清请求; (b)法院关于寻求信息或证据的相关性的决定,或者确定证据(尽管有相关)是否可以或已从要求的国家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 (c)从其他来源或以不同形式获取信息或证据; 或(d)关于可以提供援助的条件协议,包括提供摘要或修订,披露限制,在摄像机或单方面诉讼中使用,或根据法规允许的其他保护措施以及规则 程序和证据。 6.一旦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步骤来通过合作手段解决此事,如果国家认为没有能够提供信息或文件的方式或条件,而不会偏向其国家安全利益,则应应 因此,将其决定的具体原因通知检察官或法院,除非对理由的具体描述本身必须导致该州国家安全利益的偏见。

36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7。 此后,如果法院确定证据是与被告的罪恶感或无罪相关和必要的,则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诉讼:(a)根据要求披露信息或文件的披露。 第9部分或第2段中所述的情况下的合作,该州已援引第93条第4款中提到的拒绝理由:(i)法院可能在第7(a)(a)(a)(a)(a)(a)(a)中提到任何结论之前。 ii),请求进一步的咨询,目的是考虑州的陈述,其中可能在相机和零件中包括听证会; (ii)如果法院得出结论,在案件的情况下,根据第93条第93条第4款拒绝拒绝理由,请求的国家不按照本法规的义务行事,法院可以转介该事项。 根据第77条第7款,指定其结论的原因; (iii)法院可以对被告的审判进行这种推论,以至于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适当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事实; 或(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i)订单披露; 或(ii) 不要命令披露,在被告的审判中对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推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适当的。 第73条第三方信息或文件如果法院要求缔约国提供其监护权,拥有或控制的文件或信息,该文件或控制权是由州,政府间组织或国际组织向其披露的,应 寻求发起人的同意以披露该文件或信息。 如果发起人是州政党,则应同意披露信息或文件或承诺以解决法院披露问题,但要遵守第72条的规定 同意披露,请求的国家应告知法院,由于对发起人的保密义务,该州无法提供文件或信息。 第74条对决定的要求1.审判室的所有法官均应在审判的每个阶段及其整个审议。 总统可以在逐案的基础上指定一名或多个替代法官在审判的每个阶段都存在,并在该成员无法继续参加时替换试验室成员。 2.审判室的决定应基于其对证据和整个程序的评估。 该决定不得超过指控和指控的任何修正案中描述的事实和情况。 法院只能基于在审判之前提交和讨论的证据以其决定为基础。 3.法官应试图在他们的决定中取得一致性,但大多数法官应做出决定。 4.审判室的审议应仍然是秘密的。 5.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并应包含有关证据和结论的审判室发现的完整而合理的陈述。 审判室应作出一个决定。 当没有一致性时,审判室的决定应包含多数和少数派的观点。 该决定或其摘要应在公开法院交付。 第75条对受害者的赔偿1.法院应建立与赔偿有关或与受害者有关的原则,包括赔偿,赔偿和康复。 在此基础上,在其裁决中,法院可以根据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动议确定对受害者的任何损害,损失和伤害的范围和程度,并将陈述其原则 它是行动。

37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2。 法院可以直接针对被定罪的人下达命令,指定对受害者的适当赔偿,包括赔偿,赔偿和康复。 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下令通过第79条规定的信托基金颁发赔偿裁决。3。在根据本条下达命令之前,法院可以邀请并应代表或代表陈述。 被定罪的人,受害者,其他有兴趣的人或感兴趣的州。 4.在根据本文行使其权力时,法院可以在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判犯有犯罪有罪后,确定是否为其根据本文作出的命令作出命令,这是 根据第93条第1款寻求措施所必需的措施。5。根据本条规定,第109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 6.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根据国家或国际法规定的受害者权利的偏见。 第76条判决1.如果被定罪,审判室应考虑要施加的适当判决,并应考虑到与判决相关的证据和提交的证据和提交。 2.除非适用第65条和审判完成之前,审判会议厅可以自己动议,并应检察官或被告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听证会,以聆听与该书有关的任何其他证据或提交 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 3.在第2段适用的情况下,应在第2款的进一步听证会上听取第75条所指的任何陈述,并在必要时在任何额外的听证会上进行。 4.该句子应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场合和可能的情况下发音。

38罗马法院法规第7条第7条第77条适用罚款1.遵守第110条,法院可以对被定罪的人施加以下罚款之一 该法规第5条所指的犯罪:(a)指定年限的监禁,最多不超过30年; (b)犯罪的极端严重性和被定罪者的个人情况证明无期徒刑。 2.除监禁外,法院还可以命令:(a)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标准罚款; (b)没收收益,财产和资产直接或间接从该犯罪中得出,而不受善意第三方权利的偏见。 第78条的判决确定1.在确定判决时,法院应遵守程序和证据规则,考虑到诸如犯罪的严重性和被定罪者的个人情况之类的因素。 2.在判处监禁刑期时,法院应根据法院命令扣除以前在拘留中花费的时间(如果有的话)。 法院可以扣除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拘留所花费的任何时间。 3.当一个人被判犯有多项犯罪定罪时,法院应为每种犯罪判处判刑,并判处共同判决总计监禁期。 这一时期应不少于发音最高的个人刑期,并且不得超过30年的监禁或符合第77条第1(b)款的生命监禁。 第79条信托基金1.应通过各州当事方大会的裁决建立信托基金,以利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受害者和这些受害者的家属。 2.法院可以命令通过罚款或没收收取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按照法院命令将其转让给信托基金。 3.信托基金应根据各州大会确定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80条对国家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和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不影响其国家法律规定的刑罚状态,也不会影响未规定本部分规定的罚款的国家法律。

39罗马法规《国际刑事法院》 8.上诉和修订第81条针对无罪释放或定罪的裁决或针对判决1.第74条的裁决提出上诉。 检察官可以根据以下任何理由提出上诉:(i)程序错误,(ii)事实错误或(iii)法律错误; (b)被定罪的人或代表该人的检察官可以根据以下任何理由提出上诉:(i)程序错误,(ii)事实错误,(iii)法律错误或(iv) 影响诉讼或决定的公平性或可靠性的任何其他理由。 2.(a)检察官或被定罪的人以犯罪与判决之间的不相称的为由,根据程序和证据的规则和证据对判刑; (b)如果在对判决上诉中,法院认为可以完全或部分地搁置定罪的理由,则可以邀请检察官和被定罪的人根据第81条第1款提交理由(a) )或(b),并可能根据第83条对定罪做出决定; (c)在法院仅针对定罪上诉时,同样的程序也适用,认为有一些理由可以减少第2(a)段的判决。 3.(a)除非审判室另有命令另有命令,否则被定罪的人应在上诉之前仍被拘留; (b)当被定罪的人被拘留的时间超过判处监禁刑罚时,应释放该人,但如果检察官也提起上诉,则该释放可能受到以下(c)项下的条件约束; (c)如果有无罪释放的情况,应立即释放被告,但要遵守以下几点:(i)在特殊情况下,并考虑到违法的驾驶风险,被收取的罪行的严重性和 上诉成功的概率,应检察官的要求,审判室可以维持拘留尚待上诉的人; (ii)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和证据,可以对第(c)(i)项的审判会议厅做出决定。 4.遵守第3(a)和(b)段的规定,在上诉程序期间和上诉诉讼期间,应暂停决定或判决的执行。 第82条针对其他裁决提出上诉1.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对以下任何决定提出上诉:(a)关于管辖权或可接受性的决定; (b)a 批准或拒绝释放正在调查或起诉的人的决定; (c)审前会议厅根据第56条第3款根据自己的主动行动的决定; (d)涉及一个问题,该决定将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或审判结果的公平和迅速进行,并且在审前或审判室认为,上诉立即解决了该上诉的立即解决。 会议厅可能会实质上推进诉讼程序。

40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2。 根据第57条第3(d)款的审判会议厅的裁决,可能会在审前会议厅的离开后对国家或检察官提出提出的判决。 上诉应加速审理。 3.上诉本身不得有涉嫌悬而未决的影响,除非上诉会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定,请要求命令。 4.受害者的法律代表,被定罪的人或第75条命令的不利影响的财产所有者可以对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对赔偿命令提出上诉。 第83条上诉诉讼1.就第81条诉讼而言,本条应具有审判室的所有权力。 2.如果上诉商会发现提出上诉的诉讼是不公平的,以影响决定或判决的可靠性,或者提起上诉的决定或判决受到事实或法律错误或程序错误的实质性影响,则可以 :(a)逆转或修改决定或句子; 或(b)在不同的试验室之前订购新试验。 出于这些目的,上诉商会可以将事实问题还给原始审判室,以确定问题并相应地报告,或者本身可以呼叫证据以确定该问题。 如果仅被定罪的人或检察官代表该人提出上诉,则不能对其损害他或她的损害进行修改。 3.如果在对刑罚的上诉中,上诉会议厅发现该判决与犯罪不相称,则可以根据第7部分的判决来改变刑期。4。上诉会议厅的判决应由大多数法官和 应在公开法庭上交付。 判决应说明其基于的原因。 当没有一致性时,上诉会议厅的判决应包含多数和少数派的观点,但法官可以就法律问题发表单独或不同意的意见。 5.上诉商会可以在没有被无罪释放或定罪的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第84条的定罪或判决1.被定罪的人,或死后,是在被告死后还活着的配偶,子女,父母或一个人,他们已从被告人明确指示提出这样的索赔或 检察官代表该人可以适用上诉会议厅,以修改定罪或判决的最终判决,理由是:(a)发现:(i)在审判时不可用,并且 这样的不可用并非完全或部分归因于当事方申请; (ii)如果在审判中证明它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 (b)已有新发现的是,在审判中考虑到决定性证据,并依赖定罪,是虚假的,伪造的或伪造的; (c)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或多名参加定罪或确认指控的法官已承诺,是一种严重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足够重力的义务,以证明该法官或这些法官是合理的 根据第46条。2。上诉会议厅如果认为该申请是没有根据的,则应拒绝该申请。 如果确定该应用程序是有功的,则可以适当地进行:(a)重新审判; (b)构成一个新的试验室; 或者

41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C)保留对此事的管辖权,以期在以程序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方式审理当事方后,确定是否应修改判决 。 第85条向被捕或被定罪的人1.曾经是非法逮捕或拘留的受害者的任何人,应具有可执行的赔偿权。 2.当一个人通过最终决定被判犯有刑事罪行,而随后他或她的定罪被扭转,理由是,一个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最终表明,有一个正义的流产时, 因这种定罪而受到惩罚的人 应根据法律进行补偿,除非证明未知事实的不公开是完全或部分归因于他或她的。 3.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发现有确凿的事实表明,司法有严重和明显的司法流产,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中提供的标准,它可能会酌情赔偿赔偿。 出于这个原因,最终决定或诉讼终止诉讼后,已从拘留中释放。

42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9.国际合作与司法援助第86条规定合作各州当事各方的一般义务应按照本法规的规定,与法院在其调查和起诉犯罪的司法管辖区的司法管辖区中完全合作 法院。 第87条合作请求:一般规定1.(a)法院有权向各方要求合作。 通过外交渠道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渠道传输,每个州可能会在批准,接受,批准或加入后通过任何其他适当的渠道传输。 随后对指定的更改应由每个政党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 (b)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不偏见(a)项的规定,请求也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任何适当的区域组织传输。 2.合作请求和支持该请求的任何文件均应包含或伴随着批准后该州在批准后的选择,将其转换为要求州或法院的一种官方语言或法院的一种工作语言 ,接受,批准或加入。 随后对此选择的更改应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 3.请求的状态应允许机密的合作请求和任何支持该请求的文件,除非披露是执行请求所必需的。 4.关于本部分提出的任何援助请求,法院可以采取此类措施,包括与信息保护有关的措施,以确保任何受害者的安全或身体或心理健康,潜在的措施 目击者及其家人。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和处理任何受害者,潜在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身体或心理健康的方式,以保护和处理本部分提供的任何信息。 5.(a)法院可以根据临时安排,与该州的协议或任何其他适当依据的协议,邀请本法规中的任何州而非该州的任何一方在本部分提供援助。 (b)如果该法规的州而不是与法院达成临时安排或协议的一方,则未能根据任何安排或协议的要求与请求合作,法院可以这样告知各州当事方大会 或者,在安全理事会将此事提交法院的情况下,安全理事会。 6.法院可以要求任何政府间组织提供信息或文件。 法院还可以要求其他形式的合作和援助,这些合作与援助可以与该组织达成协议,并且符合其能力或授权。 7.如果州政党不遵守法院合作的请求,违反本法规的规定,从而阻止法院根据本法规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法院可以对此作出裁定,并参考 该事项向国家当事方大会,或者安全理事会向法院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情况。 第88条根据国家法律各方根据其国家法律提供的所有形式的合作,根据本部分规定的所有合作形式可用。 第89条向法院投降1.法院可以将逮捕和投降的请求以及支持第91条概述的请求的材料发送给该地区的任何州 并要求在逮捕和投降这样的人的情况下合作。 各州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和根据其国家法律的程序,符合逮捕和投降的要求。

43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2。 在第20条规定的基于IDEM中的NE BIS原则的基础上,寻求投降的人在国家法院提出挑战 州应立即向法院咨询,以确定是否有有关可承认性的相关裁决。 如果该案是可以接受的,则请求的状态应执行请求。 如果尚待裁定可承认的裁决,请要求的国家可以推迟执行该人的投降请求,直到法院确定可接受性为止。 3.(a)一个政党应按照其国家程序法授权通过其在其被另一州投降给法院的人的领土上运输,除非通过该州的过境会阻碍或延迟投降。 (b)法院应根据第87条提出过境的请求。公交请求应包含:(i)对被运输人员的描述; (ii)简要陈述案件及其法律特征; (iii)逮捕和投降的逮捕令; (c)在过境期间,被运输的人应被拘留; (d)如果该人通过空中运输并且没有安排在运输国家领土上的降落,则无需授权; (e)如果在过境国家的领土上发生了计划外的着陆,则该州可能需要按照第(b)款规定的从法院提出过境请求。 过境国家应拘留所运输的人员,直到收到过境请求并进行过境,只要出于本项的目的而被拘留,除非在那段时间内收到该请求,否则不得将其延长超过96小时。 4.如果寻求对犯罪的要求或正在要求判处法院的罪行的判决,则要求的国家在决定批准该请求后,应咨询。 法院。 第90条竞争要求1.从法院收到第89条提交的人的请求的缔约国应收到任何其他州的请求,以引渡同一人的同一行为 法院寻求该人投降的罪行的基础,通知法院以及该事实的要求状态。 2.如果请求国家是一个州政党,则请求的州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况:(a)法院根据第18或19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案件的案件。 寻求的是可接受的,并且确定要考虑到要求州就其引渡请求而进行的调查或起诉; 或(b)法院根据第1款所请求的州的通知(a)项中所述的裁决。3。如果尚未根据第2(a)款的裁决,则要求的州可酌情决定 在第2(b)段根据法院的裁决之前,请继续处理请求国家引渡的请求,但不应引渡该人,直到法院裁定该案不可接受。 法院的裁决应加快。 4.如果要求州不是本法规的国家,则请求州,如果不承担将该人引渡到请求州的国际义务,则应优先向法院提出投降的要求 已经确定该案是可以接受的。 5.如果尚未根据法院确定第4款的案件,则要求的州可自行决定处理请求状态的引渡请求。 6.如果第4款适用的情况,则要求的国家处于现有的国际义务,将其引渡到要求的州而非该法规的当事方,请求的州应确定是将其投降到法院还是引渡该人 到请求状态。 在做出决定时,请求的状态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44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a)请求的各个日期; (b)要求国家的利益,包括在相关的情况下,是否在其领土以及受害者的国籍和寻求的人的国籍犯下; (c)法院和请求国家之间随后投降的可能性。 7.在法院收到某人投降请求的缔约国还收到任何州的请求,以引渡同一人的行为,而不是构成法院寻求该人投降的犯罪 :(a)请求的状态应,如果不在 现有的国际义务将其引渡到请求状态,优先考虑法院的要求; (b)如果要求的状态应承担现有的国际义务,将其引渡到请求状态,请确定是否将其投降到法院或将其引渡到要求州。 在做出决定时,请求的状态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6段中规定的因素,但应特别考虑有关行为的相对性质和重力。 8.如果根据本文的通知,法院已确定案件不可接受,随后拒绝引渡到请求状态,请求的国家应通知法院该裁决。 第91条的逮捕和投降请求内容1.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逮捕和投降的请求。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任何能够提供书面记录的媒介提出请求,前提是该请求应通过第87条第1(a)款规定的渠道确认。 2.如果要求逮捕和投降的人,该人已根据第58条签发了逮捕令,则该请求应包含或支持:(a)描述该信息的信息 寻求的人,足以识别该人,以及有关该人可能位置的信息; (b)逮捕令的副本; (c)在要求状态下满足投降过程要求的此类文件,声明或信息,除了这些要求不应比适用于根据根据条约或安排在此的要求或安排的要求更繁重 要求国家和其他州,如果可能的话,应考虑法院的独特性质,应减轻负担。 3.如果要求已定罪的人逮捕和投降,则该请求应包含或支持:(a)任何逮捕令的副本; (b)定罪判决的副本; (c)信息证明该人寻求的是定罪的判断中提到的信息; (d)如果寻求的人被判刑,则判处判决的副本,并且在监禁的判决中,请宣称已经服务的任何时间以及剩下的时间要服务。 4.应法院的要求,根据其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应根据其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以根据第2(c)款适用的任何要求向法院咨询。 在磋商期间,缔约国应向法院建议其国家法律的具体要求。

45国际刑事法庭第92条临时逮捕1.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临时逮捕所寻求的人,等待提交投降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文件,如第91条所示。2。 临时逮捕请求均应由能够交付书面记录的任何媒介提出,并应包含:(a)描述所寻求的人,足以识别该人的信息以及有关该人可能位置的信息; (b)寻求该人被捕的罪行的简明声明以及所谓的事实构成这些犯罪,包括犯罪的日期和地点; (c)关于逮捕令或针对所寻求者定罪的判决的声明; (d)一份声明将随后提出要求投降的人的要求。 3.如果要求的州未收到投降请求以及支持第91条规定的请求的文件,则可以在临时逮捕的人中释放出临时逮捕的人。 但是,如果要求国家法律允许,该人可以在此期间到期之前同意投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的国家应尽快将该人交给法院。 4.如果第3段已将寻求的人从监护权释放,则如果投降请求和支持该请求的文件的要求在以后交付的日期,则随后逮捕和投降。 第93条其他形式的合作1.各州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和国家法律的程序,符合法院的请求,要求就调查或起诉提供以下协助:(a)身份证明。 以及人的下落或物品的位置; (b) 证据,包括宣誓的证词,以及证据的产生,包括法院必需的专家意见和报告; (c)质疑任何正在调查或起诉的人; (d)文件的服务,包括司法文件; (e)促进在法庭上作为证人或专家的自愿出现; (f)第7段中提供的临时转移; (g)检查地点或地点,包括挖掘和检查坟墓地点; (h)执行搜索和癫痫发作; (i)提供记录和文件,包括官方记录和文件; (j)保护受害者和证人以及保存证据; (k)出于最终没收的目的,犯罪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以及犯罪工具的身份,追踪和冻结或没收,而不受善意的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l)要求国家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援助,以促进法院管辖范围内对犯罪的调查和起诉。 2.法院有权向法院出庭的证人或专家提供保证,他或她将不会因任何法案或不放弃而受到法院对个人自由的任何限制 在该人离开请求的状态之前。

46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3。 如果根据现有的一般申请的现有基本法律原则在要求的状态下禁止执行根据第1款提出的请求中详细介绍的特定援助措施,则请求的状态应迅速咨询法院,以解决该问题以解决该问题 事情。 在咨询中,应考虑是否可以以另一种方式或遵守条件进行援助。 如果磋商后无法解决此事,则法院应根据需要对请求进行修改。 4.根据第72条,只有当请求涉及生产任何文件或披露与其国家安全有关的证据时,缔约国才能拒绝全部或部分援助请求。 5.在拒绝根据第1(l)款根据协助请求之前,请求的状态应考虑是否可以根据指定条件提供援助,或者是否可以在以后或以替代方式提供援助 如果法院或检察官接受条件下的援助,则法院或检察官应遵守他们。 6.如果拒绝援助请求,请要求的州应立即告知法院或检察官这种拒绝的原因。 7.(a)法院可以要求临时转让被拘留的人出于身份证明或获得证词或其他援助。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转移该人:(i)该人自由地授予他或她的知情同意; (ii)要求的国家同意转移,但要遵守该州和法院可能同意的条件。 (b)被转让的人应仍被拘留。 当履行转移的目的时,法院应毫不拖延地将其返回到请求的状态。 8.(a)法院应确保文件和信息的机密性,除非请求中所述的调查和诉讼要求。 (b)必要时,请求的状态可以将文件或信息以机密的方式传输给检察官。 然后,检察官可以将它们仅用于生成新证据的目的。 (c)请求的状态可以自行或应检察官的要求,随后同意披露此类文件或信息。 然后,它们可以根据第5部分和第6部分的规定作为证据,并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 9.(a)(i)如果州政党从法院和从国际义务中从其他州出发,则收到竞争性请求,除了投降或引渡以外,该州应在与法院协商时努力 以及另一个州,如果必要,则通过将条件推迟或将条件附加到一个或另一个请求,以满足这两个请求。 (ii)未能根据第90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竞争请求。 根据国际协议的国际组织,应要求的州应告知法院和法院 将其请求定向到第三州或国际组织。 10.(a)法院可应要求,与对行为进行调查或审判的州政党合作并提供援助 请求状态的法律。 (b)(i)(a)项提供的协助包括: 在调查或法院进行的审判过程中获得的陈述,文件或其他类型的证据的传播; 和b。 质疑任何被法院命令拘留的人;

47根据第(b)条(i)a:a:a。 如果在国家的协助下获得了文件或其他类型的证据,则该传输应要求该州的同意; b。 如果证人或专家提供了陈述,文件或其他类型的证据,则该传输应遵守第68条的规定。(c)法院可以根据本款规定的条件,批准请求 根据本段的协助,该州不是本法规的一方。 第94条关于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起诉的请求的执行延期1.如果立即执行请求会干扰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起诉与请求相关的案件不同的案件,请求的状态可能会推迟 执行与法院同意的一段时间的请求。 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在要求州完成相关调查或起诉的必要条件。 在决定推迟之前,请求的状态应考虑是否可以立即提供某些条件的援助。 2.如果根据第1段做出推迟的决定,则检察官可以根据第93条第1(j)款寻求保留证据的措施。 第95条在应对可承受性挑战方面执行请求的执行延期,在法院根据第18或19条提出的可接纳性挑战,请求的状态可能会推迟根据本部分下执行请求的执行 法院,除非法院明确下令检察官根据第18或19条寻求此类证据。第96条要求根据第93条要求其他形式的援助请求。 第93条应以书面形式制作。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任何能够提供书面记录的媒介提出请求,前提是该请求应通过第87条第1(a)款规定的渠道确认。 2.请求应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或支持以下内容:(a)请求目的和寻求援助的简洁声明,包括法律依据和请求的理由; (b)尽可能多的详细信息有关为寻求提供援助而必须找到或确定的任何人或地点的位置或标识; (c)对请求基本的基本事实的简洁陈述; (d)遵循任何程序或要求的原因和详细信息; (e)根据请求状态法律可能要求执行请求的信息; (f)为了提供寻求援助的任何其他信息。 3.应法院的要求,根据其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应根据其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以根据第2(e)款适用的任何要求向法院咨询。 在磋商期间,缔约国应向法院建议其国家法律的具体要求。 4.在适用的情况下,本文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向法院提供援助的请求。

48《国际刑事法庭》第97条磋商的罗马法规,该州根据本部分在此部分收到一项请求,以确定可能阻碍或阻止要求执行该请求的问题,该州应立即咨询法院 解决此事。 此类问题可能包括:(a)执行请求的信息不足; (b)在要求投降的请求中,尽管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仍无法找到该人,或者进行的调查确定所请求状态的人显然不是逮捕令中指定的人; 或(c)以当前形式执行请求的事实将需要请求 违反针对另一个州履行的先前存在的条约义务的国家。 第98条关于免除豁免权和同意投降的合作。法院不得提出投降或援助请求要求,要求该州根据国际法对国家或外交免疫的义务不一致地行事 除非法院可以首先获得第三州的合作,否则第三州的个人或财产是为了放弃免疫。 2.法院不得提出投降请求,要求要求该州根据国际协议的义务不一致地行事 法院可以首先获得发送状态的合作,以授予投降同意。 第93条第93条和第96条的执行第99条1.应根据请求状态的法律执行协助请求,除非该法律禁止,否则请按照请求中的方式执行。 其中概述的程序或允许在请求中指定的人员在场并协助执行过程。 2.在紧急请求的情况下,应应法院的要求应紧急发送出来的文件或证据。 3.请求状态的答复应以其原始语言和形式传输。 4.如果不偏见本部分的其他文章,在此部分需要成功执行请求,该请求可以在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执行,包括特别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某人的访谈或接受证据,包括这样做 如果没有要求执行请求的当局的当局在场,并且没有修改公共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检查,检察官可以直接在国家领土上执行此要求 如下:(a)当缔约国要求是据称犯罪的领土上的国家,并且根据第18或19条的可采取能力,检察官可以直接执行此类请求。 与请求的州政党的所有可能咨询; (b)在其他情况下,检察官可以在与请求的州政党进行磋商后执行此类请求,并遵守该州提出的任何合理条件或疑虑。 如果要求的州政党根据本项来确定执行请求问题的情况,则应毫不犹豫地与法院咨询以解决此事。 5.规定允许法院根据第72条审理或审查的人援引旨在防止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机密信息披露的限制,也适用于本条根据本条的援助请求。

49国际刑事法庭100的罗马法规费用1.在要求州领土领土内执行请求的普通费用应由该州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该州应由法院承担:(a)费用:(a)费用 与证人和专家的旅行和安全性有关,或者根据被拘留的人的第93条转让; (b)翻译,解释和转录的成本; (c)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书记官长,副登记官和法院任何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旅行和生存费用; (d)法院要求的任何专家意见或报告的费用; (e)与被拘留国家投降向法院的人的运输相关的费用; (f)咨询之后,执行请求可能造成的任何非凡费用。 2.第1款的规定应酌情适用于法院各州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承担执行的普通费用。 第101条专业规则1.根据本法规向法院投降的人不得针对投降之前的任何行为进行惩罚,惩罚或拘留,除了构成犯罪的基础的行为或行为或行为过程之外 该人已投降。 2.法院可以要求放弃第1款的要求,该款要求将该人交给法院,并在必要时根据第91条提供其他信息。各州有权有权提供 放弃法院,应该努力这样做。 第102条出于本法规的目的使用条款:(a)“投降”是指交付人 根据该法规的国家向法院进行。 (b)“引渡”是指根据条约,公约或国家立法提供的一个国家将一个人送给另一个州。

50罗马法院法规第10条第10条。执法第103条国家在执行监禁刑期中的作用1.(a)法院指定的州应在法院指定的州征求监禁刑期 法院他们愿意接受被判刑的人。 (b)在宣布愿意接受被判刑的人的意愿时,一个国家可以按照法院同意并按照本部分的方式附加条件。 (c)在特定案件中指定的国家应立即告知法院是否接受法院的指定。 2.(a)执行状态应通知法院任何情况,包括行使根据第1款商定的任何条件,这可能会严重影响监禁的条款或范围。 法院应至少45天通知任何此类已知或可预见的情况。 在此期间,执行状态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可能会损害其根据第110条的义务。 根据第104条第1款第1条。3。在行使根据第1款指定指定的酌处权时,法院应考虑到以下内容:(a)当事方应分担执行监禁的责任的原则, 按照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根据公平分配原则; (b)应用囚犯待遇的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 (c)被判刑者的观点; (d)被判刑人的国籍; (e)有关犯罪或判刑的人或有效执行判决的其他因素,在指定执法状态时可能是适当的。 4.如果未根据第1段指定州,则根据第3条第3条所述的总部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应在东道国提供的监狱设施中服刑。 这样的案件,由法院承担的判决判处判处判决的成本应承担。 第104条的执法状态指定变更1.法院可以随时决定将被判刑的人转移到另一州的监狱。 2.被判刑的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从执法国家转移。 第105条的句子执行1.遵守国家可能根据第103条第1(b)款规定的条件,监禁刑期应对各国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这都不应修改。 2.仅法院有权决定任何上诉和修订申请。 执法状态不得阻止被判处人的任何此类申请。 第106条的执行刑期和监禁条件的监督1.监禁判决应受到法院的监督,并应与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一致。

51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2。 监禁条件应受执法法律的管辖,并应与公认的有关囚犯待遇的国际条约标准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条件都不比在执法州被定罪的囚犯可获得的囚犯更为有利。 3.被判刑者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不受阻碍和机密。 第107条判决完成后的转让人士。 除非执行国授权该人留在其领土上,否则有义务接受他或她的其他州,或者同意接受他或她的另一个州。 2.如果没有国家根据第1款将其转移到另一州而产生的费用,则该费用应由法院承担。 3.遵守第108条的规定,执行国也可以根据其国家法律,引渡或以其他方式将该人归于要求引渡或投降该人的国家 出于审判或执行句子的目的。 第108条对其他罪行的起诉或惩罚限制1.执行国拘留的被判刑的人不受起诉,惩罚或惩罚或引渡到第三个州,以便在该人交付之前从事任何行为 除非法院应执行国的要求,否则执法状态已得到法院的批准,否则该国。 2.法院在听取了被判刑人的意见后裁决此事。 3.如果被判刑的人在法院施加的全部判决后,或在离开后判处该州判处该州的全部判决后,第1段将停止申请。 。 第109条的罚款和没收措施的执行1.各州应为法院根据第7部分下令下令的罚款或没收,而不受善意的第三方权利的影响,并遵守其国家法律的程序。 2.如果一个缔约国无法签发没收命令,则应采取措施来收回法院下令订购的收益,财产或资产的价值,而不会损害真正的第三方权利 。 3.财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收益,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出售其他财产,该财产是由缔约国执行法院判决而获得的,应将其转让给法院。 第110条法院关于减少刑罚的审查1.执行状态不得在法院发出的句子到期之前释放该人。 2.仅法院有权判决任何判决,并在听到该人后就对此事进行裁决。 3.当该人服刑三分之二时,或在无期徒刑25年中,法院应审查该判决以确定是否应减少。 这样的审查不应在此之前进行。 4.在第3段的审查中,法院发现存在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可以减少该判决:(a)该人在调查和起诉中与法院合作的早期和持续不断的意愿 ;

52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b)在其他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和命令的执行,特别是在定位遵守罚款,没收或赔偿命令的资产方面的判决和命令的自愿援助 可用于受害者的利益; 或(c)其他因素,建立了清晰而重大的环境变化,足以证明程序和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定。 5.如果法院在第3段的初步审查中确定了减少刑罚是不合适的,则此后应审查以这种间隔减少判决的问题,并应用程序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 第111条逃脱如果被定罪的人逃离监护权并逃离执法状态,则该州在与法院协商后,要求该人从该人根据现有的双边或多边安排所在的州进行投降,或者可以 要求法院根据第9部分寻求该人的投降。它可以指示该人被送往他或她在该州服刑的州或法院指定的另一个国家。

53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11.各州大会第112条各州当事人1.特此确定该法规的各州当事方大会。 每个政党应在议会中有一个代表,可能与替代者和顾问一起陪同。 签署本法规或最终法案的其他州可能是大会中的观察者。 2.议会应:(a)考虑并采用预备委员会的建议; (b)对总统,检察官和书记官长提供管理的管理; (c)考虑根据第3段建立的局的报告和活动,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d)考虑并决定法院的预算; (e)根据第36条的法官数量决定是否更改; (f)根据第57条第5和第7款考虑与不合作有关的任何问题; (g)执行与本法规或程序和证据规则一致的任何其他功能。 3.(a)议会应有一个由总统组成的局,两个 副主席和18名由大会选出的成员三年。 (b)局应具有代表性的性格,特别是,特别是公平的地理分布和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适当代表。 (c)局应尽可能多地满足,但至少每年一次。 它应协助议会承担其职责。 4.议会可以建立可能必要的子公司机构,包括对法院进行检查,评估和调查的独立监督机制,以提高其效率和经济。 5.法院总统,检察官,注册服务商或其代表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参加议会和局的会议。 6.议会应在法院的所在地或联合国总部举行一次会议,如果情况需要进行特殊会议。 除本法规中另有规定外,特殊会议应由局自行主动或应三分之一各方的要求召集。 7.每个政党应进行一票。 应尽一切努力通过议会和局中的共识来做出决定。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除非法规中另有规定:(a)关于物质问题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的人批准,并且出于投票,前提是绝对多数州构成了投票的法定人数; (b)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在场和投票的一个简单的州政党做出。 8.拖欠其对法院费用的财务捐款欠款的缔约国应在议会中没有投票,如果其欠款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了其缴纳的金额 前两年。 尽管如此,大会可能会允许这样的州政党在议会和局投票,如果不付款是由于未能支付的条件造成的。 9.大会应采用自己的程序规则。 10.大会的官方和工作语言应为联合国大会的官方语言。

54罗马刑事法院法规第12条第12条第113条金融法规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但所有与法院有关的财务事项以及包括其局和附属机构在内的各州大会的会议均应受到此约束。 法规以及各州大会通过的财务法规和规则。 第114条应支付法院的费用和各州大会,包括其局和子公司机构,应从法院的资金支付。 第115条法院和各州大会的资金应由各州当事方大会决定的预算中规定的法院和各州当事方的费用,包括其局和子公司的费用 以下资料来源:(a)各州各方的评估捐款; (b)在获得大会批准的情况下,联合国提供的资金,特别是在安全理事会转介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费用。 第116条的自愿捐款在第115条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政府大会采用的相关标准,从政府,国际组织,个人,公司,公司,个人,公司和其他实体中获得额外资金,自愿捐款。 第117条对贡献的评估应根据联合国为常规预算所采用的规模评估,根据商定的评估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该规模所基于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118条年度审核法院的记录,书籍和帐户,包括其年度财务报表,应每年由独立审计师进行审核。

55罗马国际刑事法院法规13.最终条款第119条解决方案1.有关法院司法职能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法院的裁决解决。 2.与本法规的解释或申请有关的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任何其他争议,这些纠纷在开幕后三个月内未通过谈判解决,应转交给各州当事方大会。 议会本身可能寻求解决争端,或者可以就纠纷的进一步解决手段提出建议,包括符合法规的国际法院 该法院。 第120条预订不会对本法规进行预订。 第121条修正案1.从本法规生效后7年到期后,任何缔约国都可以提出修正案。 任何拟议的修正案的文本均应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后者应立即将其传递给所有各州当事方。 2.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来,各州的大会在下次会议上,大多数人应在出席和投票的大多数情况下决定是否接受该提案。 大会可以直接处理该提案,或者如果涉及的问题,则可以召集审查会议。 3.在各州当事方大会或无法达成共识的审查会议上采用修正案,应要求三分之二多数州当事方。 4.除第5款规定外,在批准或接受工具后,应将修正案生效。 5.本法规第5、6、7和8条的任何修正案应为那些在存放批准或接受工具后一年接受《修正案》的各方生效。 对于尚未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法院不得行使其管辖权对该州国民或在其领土上犯下的修正案所涵盖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6.如果根据第4段已接受了七分之八的各国政党的修正 第127段第2段,在此类修正案生效后一年不迟于通知。 7.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各州大会或审查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州各方分发。 第122条对制度性质规定的修订1.本规定规定的修订,该规定仅具有制度性质,即第35条,第35条,第37和第9款,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39条,第39条,第1(第1款)( 前两个句子,第2和4条,第42条,第4至9段,第43条,第43条,第2和3段,以及第44、46、47和49条,可以随时提出,尽管有第121条,第1款,第1款,第1款, 任何州政党。 任何拟议的修正案的文本应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或由各州大会指定的其他人提交,这些人应迅速将其迅速分发给所有州当事方和参加大会的其他人。 2.根据本文无法达成共识的修正案,应由各国大会或审查会议通过三分之二多数州的审查会议。 此类修正案应在议会通过六个月后或通过会议的情况下为所有各州的各方生效。

56罗马法规《国际刑事法庭》第123条对法规1的审查1.该法规生效后的七年后,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审查会议,以考虑对本法规的任何修正案。 此类审查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第5条中包含的犯罪清单。该会议应向参加各州大会的人开放。 2.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应缔约国的要求,出于第1款规定的目的,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大多数州政党的批准后召集审查会议。 3.第121条第3至7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在审查会议上考虑的任何修正案的采用和颁布。 第124条尽管有第12条,第1和第2段,第1和第2款成为该法规的一方,可能会宣布,在有关国家法规生效后的七年后,有关国家的七年 接受法院对第8条所指的犯罪类别的管辖权,据称犯罪是由其国民或其领土犯下的。 根据本文的声明可以随时撤回。 本条的规定应在第123条第1款召集的审查会议上进行审查。第125条签署,批准,接受,批准,批准或加入1.本法规应在罗马的所有州开放,以便在罗马的所有州开放。 食品和农业总部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组织。此后,它应在意大利外交部在罗马签名,直到1998年10月17日。 在联合国总部,直到2000年12月31日。2。该法规将受到签署国的批准,接受或批准。 批准,接受或批准的工具应存放在联合国秘书长中。 3.本法规应由所有州开放。 加入工具应存放在联合国秘书长中。 第126条已生效1.本法规应在第60天的第60天批准,接受,批准或加入联合总秘书长的批准,接受,批准或加入之日之后的第60天之后的第一天生效。 国家。 2.对于第60批批准,接受,批准或加入的第60款工具后,对本法规的每个州批准,接受,批准或加油,该法规应在第60天后的第一天生效 通过这种状态的批准,接受,批准或加入的手段存入。 第127条提款1.缔约国可以通过寄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书面通知退出本法规。 提款应在收到通知日期后一年生效,除非通知指定以后的日期。 2.由于该法规是该法规的一方,包括可能累积的任何财务义务,因此不得由于该法规所产生的义务而撤离州。 它的撤回不得影响与法院的任何合作,与刑事调查和诉讼有关,撤回国家有责任合作,并且在撤回有效的日期之前开始进行合作,也不应损害任何诉讼。 在撤回生效之日之前,法院已经考虑的任何事项继续考虑。

57罗马法规国际刑事法庭128真实文本本法规的原始文本,其中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俄语和西班牙文本同样是真实的,应与联合国秘书长一起存放 应将其认证副本发送给所有州。 在本质上,由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人签署了这一法规。 在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完成。

58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法规

来源: https://redherald.org/2024/03/21/more-reports-from-the-8th-of-march/